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4执41号
被执行人:袁绪海,男,汉族,1978年10月10日出生,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本院在执行袁绪海没收财产一案中,向袁绪海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淮刑初字第00056号刑事判决书,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查封、扣押袁绪海的全部财产;
二、冻结、扣划袁绪海的全部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隋荣迅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静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