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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224民初280号之一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花、张天生、范爱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花;张天生;范爱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24民初28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张花,女,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

申请人:张天生,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

申请人:范爱粉,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申请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氏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张花、张天生、范爱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氏农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花、张天生、范爱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氏农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花、张天生、范爱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程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