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224民初280号之一
申请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
申请人:张花,女,1958年2月8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
申请人:张天生,男,195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
被
申请人:范爱粉,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卢氏县。申请人河南卢氏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卢氏农商行)与被申请人张花、张天生、范爱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卢氏农商行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花、张天生、范爱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卢氏农商行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花、张天生、范爱粉的价值1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刘 鑫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程园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