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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911执保1331号

申请保全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保全人李晓铮、孙娟、孙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泰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保全人李晓铮、孙娟、孙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911执保1331号申请保全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住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迎胜南路**王府花园**沿街商业楼A-01。被保全人:李晓铮,男,汉族,1974年5月3日出生,住,住泰安市泰山区灵芝小区********/div>被保全人:孙娟,女,汉族,1975年7月8日出生,住山东,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灵芝小区**楼******iv>被保全人:孙莉,女,汉族,1973年4月1日出生,住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迎春小区**楼****。本院在保全申请保全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安中心支公司与被保全人李晓铮、孙娟、孙莉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无财产可供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2018)鲁0911民初4599号案件的保全。

审判员  卢兴柱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邹雯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