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481执1861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郝雷,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滕州市。被执行人王志贤,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志贤在中国工商银行16×××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685.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 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士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