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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481执1861号之十四

郝雷、王志贤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郝雷;王志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滕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鲁0481执1861号之十四申请执行人郝雷,男,1986年5月30日出生,住滕州市。被执行人王志贤,女,1962年11月14日出生,住滕州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滕州市人民法院(2018)鲁0481民初2954号民事判决,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志贤在中国工商银行16×××4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685.57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邱 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魏士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