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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281执3603号

黄碧霞、王慧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黄碧霞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281执3603号

申请执行人:黄碧霞,女,1949年7月8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被执行人:王慧萍,女,1971年9月25日出生,汉族,住余姚市。 申请执行人黄碧霞与被执行人王慧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281民初29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20000元及利息,并支付案件受理费3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9月7日向被执行人王慧萍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王慧萍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本院依法传唤被执行人到庭接受询问,其亦未到庭。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王慧萍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总计约200元且分布于3个账号中,本院已对有关银行账户采取冻结措施,且无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另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其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亦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对被执行人王慧萍采取了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没有提供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慧萍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卢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代

书记员  徐虹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