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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云23民终187号

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春艳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云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张春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云23民终18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牟定县共和镇化湖人家别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3560060300Q。

法定代表人:季成记,男,1970年6月21日生,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毕艳芬,云南馨雅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张春艳,女,1977年1月29日生,住牟定县。

上诉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张春艳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牟定县人民法院(2018)云2323民初10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上诉人楚雄嘉业酒店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王红云

审判员苏天喜

审判员段雨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梁             桔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