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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81民初13号

李和明与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李和明;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81民初13号原告李和明,男,1969年8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浏阳市官渡镇竹联村陈湾组。法定代表人彭玉良,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邱云龙、李蓉,湖南湘淮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李和明与被告浏阳市官渡烟花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日立案。

原告李和明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李和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和明负担。(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熊婧怡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文兰

书记员文兰(兼)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