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126执2337号
申请执行人:朱一鸣,男,199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龙子湖区。
被执行人:刘道唐,男,1993年2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一鸣与被执行人刘道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2018)皖1126民初2767号事判决书判令:被告刘道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朱一鸣借款27000元及利息(以27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0‰自2016年7月16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日止);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朱一鸣负担27.5元,被告刘道唐负担247.5元。判决书生效后,刘道唐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朱一鸣于2018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27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8)皖1126民初2767号民事判决书向刘道唐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刘道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承担案件执行费305元。因刘道唐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也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其消费,并决定对刘道唐司法拘留15日,但因查找被执行人刘道唐未果,执行措施尚未实施。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通过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刘道唐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及其他交通运输工具、工商登记以及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调查,冻结并划拨了刘道唐在交通银行的存款4817.71元,其在金融系统的其他开户账户存款金额较小。通过上海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总队查封了其沪AFD08**比亚迪牌汽车,尚未发现刘道唐名下有其他动产、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性权益;通过滁州市住房公积金查询,亦未查询到刘道唐的住房公积金。另对被执行人所在社区进行走访调查,亦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关于刘道唐的财产证据或线索。本院已将上述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朱一鸣,朱一鸣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芮继雷
审判员 杨 昊
审判员 于文峰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卓孟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