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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982民初1871号之一

李飞、吴梦南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新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飞;吴梦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新泰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0982民初1871号之一

申请人:李飞,男,1987年4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新泰市。

被

申请人:吴梦南,男,1987年11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乐清市。 申请人李飞与被申请人吴梦南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李飞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2500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担保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其出具的保单保函为申请人李飞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李飞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吴梦南银行存款人民币2500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冻结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1770元,由申请人李飞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宋德宝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翠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