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718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刘光辉,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吴文峰,男,汉族,1988年9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太康县。被执行人白雪莉,女,汉族,1987年2月4日出生,住郑州市新密市。刘光辉诉吴文峰、白雪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豫0105民初1441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1、被告吴文峰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刘光辉借款本金4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年利率6%计算,自2016年5月24日起计算至实际归还之日止);2、被告白雪莉对被告吴文峰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因吴文峰、白雪莉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刘光辉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以邮寄、公告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执行决定书、执行裁定书等法律文书;2、执行过程中分别于2017年6月8日、2019年2月22日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查控系统对吴文峰、白雪莉名下人行信息、银行存款、证券账户、车辆信息等财产进行查控,吴文峰、白雪莉名下查无证券登记信息,本院将吴文峰名豫A××××**车辆一台予以查封,本次查封为轮候查封;除此之外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3、限制被执行人吴文峰、白雪莉高消费并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4、审理过程中将白雪莉名下位于郑东新区明理路、姚桥路北10号楼2单元24层2403室的房产予以查封,后本院作出(2018)豫0105民初15618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在本案件中不得执行白雪莉名下上述房产;白雪莉名下无其他房产;4、经传统查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两人经本院合法传唤正当理由未到庭;5、本院于2019年2月26日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告知案件执行情况、财产查控情况及相关权利、义务,申请执行人认可本案的执行情况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本次执行程序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7189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小涛
审判员 郭 宏
审判员 朱智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郭剑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