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74号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沂河路与即丘路交汇处东北角(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许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洛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女,1979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