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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11民初474号

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4-30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张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311民初474号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罗庄区沂河路与即丘路交汇处东北角(罗庄区盛庄街道十里堡村)。

法定代表人:许文彬,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洛兰,山东隆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艳,女,1979年7月5日出生,住山东省费县。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张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88元减半收取1544元,由原告山东恒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石仁举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郑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