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5民初422号
原告:刘保华,女,194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刘小梦,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华诉被告刘小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华撤回对被告刘小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保华负担。
审 判 员 孙合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
书记员 朱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