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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205民初422号

刘保华与刘小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2
所属地区
河南省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保华;刘小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禹王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205民初422号

原告:刘保华,女,1945年10月2日生,汉族,住开封市禹王台区。

被告:刘小梦,男,1971年4月4日生,汉族,住开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保华诉被告刘小梦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5日要求撤回对被告刘小梦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刘保华的撤诉申请符合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保华撤回对被告刘小梦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保华负担。

审 判 员 孙合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

书记员 朱亚丽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