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0422民初429号
原告:安徽乐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住所地寿县寿春镇状元路三环御景湾小区**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521MA2MR7UN68(1-1)。
负责人:张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芳德,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法律服务所。
被告:丁家鑫,男,198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原告安徽乐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与被告丁家鑫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
原告安徽乐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安徽乐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乐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安徽乐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寿县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敏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旭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