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粤06刑终259号原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黄春光,男,198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因扰乱政府正常办公秩序于2016年4月16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白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本案于2018年9月30日被羁押,同年10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春光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4日作出(2018)粤0604刑初149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黄春光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2018年8月1日,被告人黄春光因与佛山市南海区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发生劳动合同纠纷,经佛山市禅城区南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南庄人社局)调解,被告人黄春光于同月17日与和记沣泽房地产代理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同年9月29日,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对该劳动合同争议作出仲裁裁决。同月30日15时许,南庄人社局工作人员在办事大厅内向被告人黄春光送达(佛禅劳人仲案终【2018】1415号)裁决书。被告人黄春光对裁决结果不满,不听在场工作人员的劝阻,为发泄愤怒,将人社局办公台上的文件扔在地上,并将打印机、高清扫描仪、电脑显示器、盆栽、工作人员公示牌等物品砸在地上,使用凳子等物品打砸大厅的办公设备,并爬上办公台,致使工作人员和群众无法正常办公办事。随后,民警接现场工作人员报警后,将留在原地等待的被告人黄春光抓获。经鉴定,现场已损坏无法修复的打印机3台、电脑显示屏3台、方某影仪1台,总价值人民币3425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害单位员工黎伯杰的报案陈述及辨认笔录,南庄镇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黄春光在南庄人社局砸摔办公物品的情况简报》、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仲裁裁决书、财物损坏明细表、发票、证明函、情况说明,证人邓某、吕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发还物品清单,物证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现场勘验笔录,视频、图片制作说明书,视频截图,劳动纠纷和解协议书,户籍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黄春光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春光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425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黄春光明知他人已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黄春光曾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被告人黄春光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上诉人黄春光上诉称:其是低保家庭,离异,有三个孩子需要照顾,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黄春光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经原审法庭质证、认证,本院经审核后均予以确认。对于上诉人黄春光的上诉所提。经查,黄春光的家庭情况并非法律规定的可以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原审法院根据黄春光的犯罪事实、情节、前科劣迹、有自首等认罪、悔罪表现,依法量处刑罚,并无不当。上诉人黄春光的上诉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上诉人黄春光无视国家法律,任意损毁公私财物,造成财产损失共计人民币3425元,破坏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黄春光明知他人已报警仍留在原地等候民警前来处理,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黄春光曾因任意损毁公私财物被行政拘留,仍不思悔改,继续危害社会,应予严惩。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邱卫玲
审判员 唐毅军
审判员 李寿桥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于蓝附本案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