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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皖1126民初3904号

郭权与安徽常青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1-1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凤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郭权;安徽常青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凤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皖1126民初3904号

原告:郭权,男,汉族,1990年3月17日出生,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人,本科文化,住安徽省蚌埠市固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潇,安徽凤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安徽常青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凤阳县府城镇南门村合蚌路东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26MA2MWR6W9D。

法定代表人:谭世强,该公司经理。 原告郭权与被告安徽常青树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

原告郭权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郭权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权撤诉。 案件受理费1442元,减半收取721元,由原告郭权负担。

审 判 长 张 睿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人民陪审员 汪朝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翔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