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21执保24号
申请人:刘伯军,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通化县。
被
申请人:汪洁,女,1981年5月4日出生,住通化县。申请人刘伯军于2019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洁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刘伯军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伯军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洁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查封申请人刘伯军提供担保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房权证号为通县字第XXXX号,面积为103.7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伯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