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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吉0521执保24号

刘伯军与汪洁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吉林省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刘伯军;汪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吉0521执保24号

申请人:刘伯军,女,1972年3月15日出生,住通化县。

被

申请人:汪洁,女,1981年5月4日出生,住通化县。申请人刘伯军于2019年3月4日向我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汪洁银行存款10万元。申请人刘伯军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伯军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汪洁银行存款10万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查封申请人刘伯军提供担保的位于通化县快大茂镇同德路,房权证号为通县字第XXXX号,面积为103.75平方米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案件保全费1020元,由申请人刘伯军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孙国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