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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222执1576号之一

游洋洋、王广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3
所属地区
河南省通许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游洋洋;王广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通许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豫0222执157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游洋洋,男,汉族,1986年11月24日生,住通许县。被执行人王广森,男,汉族,1985年1月6日生,住开封市。本院在执行游洋洋申请执行王广森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向被执行人王广森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所设立账户的余额情况;查询了被执行人在国土资源、房屋管理部门登记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情况。现经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朱向永

审判员  张西谦

审判员  赵 丹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