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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2刑终158号

孙长利、周小川等与孙贺立聚众斗殴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9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聚众斗殴
当事人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孙明星;孙贺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2019)冀02刑终15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利,男,1981年1月16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07年10月26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8年5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14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李久东,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周小川,男,1986年12月27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租住河北省迁西县。2018年5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14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彦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海,男,1983年2月2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小学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唐山市,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09年12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2012年5月24日刑满释放。2018年5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18年6月14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柴某(小名“二亮”),男,1987年2月1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18年5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14日经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次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长宝,男,1984年10月14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18年5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8年6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经丰润区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辩护人王利生,河北东晨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孙明星,男,1989年10月28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11年9月15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2017年9月26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2018年6月7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提解回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羁押。原审被告人孙贺立,男,1983年5月25日出生于河北省唐山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2008年10月31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2018年5月11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2018年6月14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取保候审。2018年11月1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18年12月26日被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唐山市丰润区看守所。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孙明星、孙贺立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孙贺立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18年12月28日作出(2018)冀0208刑初397号刑事判决书,判后,原审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孙明星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一、聚众斗殴罪犯罪事实: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孙长宝、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明星等人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东吕各庄村庞得水家玩牌。玩牌过程中被告人孙长宝与孙明星发生口角,双方情绪激动,孙明星驾车将孙长宝带至腰带山林场。期间被告人孙明星的朋友杨艳磊(在逃)、被告人孙贺立等人赶至林场。同时,被告人周小川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红英超市购买数把莱刀后与孙长海、柴某、孙长利一同驾车赶往腰带山林场。在林场,被告人孙长利、孙长宝、周小川、孙长海、柴某等人持菜刀与被告人孙明星、杨艳磊、孙贺立等人持刀互相殴打,致使孙长宝、孙长利、孙明星、杨艳磊受伤。经司法医学鉴定,孙长宝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孙长利、孙明星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1)受案登记表。(2)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警大队王官营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侦查机关未能找到庞得水了解情况。(3)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火石营派出所提取痕迹、物证登记表,证实侦查人员在腰带山林场门口右侧20米处大树下及门口对面距门口30米处大坑里提取菜刀3把。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火石营派出所接受证据清单,接受孙贺立提交的菜刀1把。作案工具菜刀照片。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警大队林荫路中队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接受孙贺立提交的U盘一个。(4)唐山市公安局丰润区分局刑警大队王官营中队出具的杨艳磊在逃人员登记表。(5)侦查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6)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孙明星、孙贺立户籍证明信。(7)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7)丰刑初字第314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长利犯故意伤害罪)、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8)丰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贺立犯聚众斗殴罪)、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刑初字第41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长海犯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孙长海释放证明书、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1)丰刑初字第356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明星犯寻衅滋事罪)、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8刑初181号刑事判决书(被告人孙明星犯寻衅滋事罪)。证实被告人孙长利、孙贺立、孙长海、孙明星均有犯罪前科,且孙长海属累犯。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春节前后,孙明星一方和孙长宝一方打架着,当时我在现场,但没参与打架。2015年春节前后一天晚上7点左右,我正在我们村庞得水家看别人玩牌,当时玩的是干瞪眼,刘继胡是庄家,别人押,牌场上总共有几十元钱,这时孙明星进屋后掏出几千元现金说我拉着,玩牌的人都劝孙明星说我们玩的是小牌别捣乱。孙长宝就接过话说我出两万,你还玩吗?孙明星就不满意了,和孙长宝呛呛起来了。大伙都拉着二人,他俩就去屋外了,在外面孙明星和孙长宝继续呛呛,大伙还接着劝,我也参与劝架了,但没把他俩劝好,最后他俩都说找地方试试去,意思就是找个地方打架。孙明星开车,孙长宝坐车他俩就走了。我和孙长宝、孙明星关系都不错,就想找他俩劝架,我开车就往火石营方向走,途中我给孙贺立打电话,说孙明星和孙长宝他俩找地方单挑去了,让他赶紧找孙明星。我走到火石营道口时,看到孙长利租的黄色轿车在路边停着,我就把车停下,上了他的车,车上还有孙长海、柴某、周小川,我坐在后座,看见驾驶座的后兜里放了一、两把菜刀,我就问孙长利说你车里放菜刀想干啥?孙长利说刀是家用的,我就没往心里去。过了会儿,孙贺立给我打电话,问我在哪呢,我说在火北道口,说话这空他也到了,和他一起去的还有杨艳磊,这两车的人都下车在路边聊天,我忘了是谁和孙长宝或孙明星联系上了,就跟我们说他俩在腰带山林场呢,咱们上山去找他俩,我嫌坐孙长利的车挤,就上了孙贺立的车,我们这两辆车来到腰带山林场,看到孙明星和孙长宝在路边站着,大伙都下车找他俩,我到他俩跟前说别闹意见了,孙明星说没事了,我们哥俩待会,我正说话时,我身后打起来,我回头看见杨艳磊和柴某拳打脚踢互相殴打,孙长利就喊拿家具,我看到孙长利和孙长宝就到黄色轿车里一人拿出把菜刀,其他人是否拿刀我没注意,孙长利和孙长宝先冲孙明星去的,我想上前阻拦,孙长宝跟我说你躲开没你事,我就躲开了,孙贺立就上前阻拦,孙长利让孙贺立躲开,孙贺立还拦着,他俩在拉扯过程中,孙长利用刀把孙贺立划伤了,孙贺立就躲开了,孙长宝和孙长利就追着孙明星砍,孙明星和杨艳磊就不知道跑哪去了。过了会,孙明星拿着把菜刀回来,这时我看到孙明星身上已经有血了,孙明星又追着孙长宝和孙长利砍,孙长宝和孙长利就跑了,我和孙贺立就往山下拽孙明星,不让他再打了,孙明星情绪稳定后,我就上山去找杨艳磊,看到他在一块石头上坐着,身上和石头上都是血,孙长宝、孙长利、孙长海、柴某、周小川在石头边站着,他们是否说啥着我忘了,我就跟他们说快去医院,也没人搭理我,我就下山找孙明星和孙贺立。之后孙明星说打架时他和杨艳磊在林场厨房拿的菜刀,杨艳磊是让孙长宝他们几人砍伤的。孙明星的腰部有两道口子,没啥大事,孙贺立的一个胳膊被划了一、两条口子,杨艳磊后背被砍伤了,孙明星的伤是孙长宝和孙长利砍的,孙贺立的伤是孙长利用刀划的,杨艳磊的伤谁砍的我没看见,孙长宝的伤不是孙明星砍的就是杨艳磊砍的。我看见动手的有孙明星、杨艳磊、孙长宝、孙长利,而且孙明星、孙长宝、孙长利都拿菜刀着。刚开始柴某和杨艳磊拳打脚踢着,后来他们干啥我没看到。我之所以给孙贺立打电话是因为孙明星是孙贺立的外甥,我让孙贺立过来说说孙明星别惹事。(2)证人李某1的证言,我在火石营镇火北村丰董公路西侧经营一家超市,超市的名字叫红英超市。2015年3月份的晚上我没有印象有人来我的商店里买了5把菜刀的事情了。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孙长利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年初的时候,我和孙长宝等人与我们庄孙明星等人在火石营的腰带山打架着,我们双方都有人受伤。我们这方有我、孙长海、柴某、周小川。孙明星一方有孙贺立、杨艳磊、王某,应该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当天打架是因为我当时正在家里吃晚饭,柴某给我打电话说是孙明星把孙长宝给带走了,想打孙长宝,柴某说孙明星开着自己的捷达车从吕各庄出去往南走了。我在家就开车出来往火石营方向追孙明星的捷达车,在车上我给孙明星和孙长宝打电话但是他俩都没接。我开车到火北道口的时候就不追了,和柴某他们联系,我们碰面之后看见和柴某一起来的还有我们庄的孙长海和周小川,我就对周小川说买几把菜刀去,咱们防身。这个时候孙明星的朋友孙贺立、杨艳磊还有王某他们也到了。我们都给孙明星和孙长宝打电话,最后王某给孙明星打电话打通了。孙明星说他和孙长宝在腰带山的西山林场。我们开着一辆车,孙明星的朋友开着两辆车我们都往腰带山方向走。我们找到他俩之后就把他俩骂了一顿,说咱们都是一个庄的,没必要打架。孙长宝说不中,这么晚把我拉出来就是想整我。说着杨艳磊就给孙长宝头部一拳,把孙长宝打出去一两米远直接倒在了地上。我一看孙长宝倒在了地上就着急了就喊打他。这时候我、孙长海、柴某、周小川四个人都追着打杨艳磊,他跑的时候我追的最快,快追上的时候我就用刀朝他的后腰处砍了,我就砍了杨艳磊一刀,但是是后腰的左侧还是右侧我记不清了。砍完之后他继续跑,这时候孙明星已经跑了,我们正和孙贺立说话的时候我的后背被砍了,发现是孙明星拿着斧子砍的。孙长海看见孙明星拿着斧子就岔地跑了,我拿着刀追孙明星,没追上。我回来后发现柴某和周小川在原地,没一会孙长宝也回来了,看见杨艳磊在地上坐着,流了不少的血。过了一会派出所的就来了。我们就去医院了。我们这边都动手了,他们都没有用菜刀。只有我拿着菜刀把杨艳磊砍了,孙明星他们这边我就看见杨艳磊和孙明星动手着,杨艳磊打了孙长宝一拳头,孙明星拿着斧子砍孙长宝着。我和孙长宝、孙明星、柴某、周小川我们几个关系好,平常总在一起待着。他们有事了就找我,我要么跟着打架去要么就劝架去。现在我们都干正经事呢,我自己养着一辆大货车,孙长宝养着四辆大货车,孙长海也养着一辆大货车,柴某给孙长宝开大车呢,周小川给我开过一段时间的大货车,现在他从丰润给别人开车呢。我用来砍杨艳磊的菜刀是我让周小川在火石营西外环的一个超市买的,超市名字我不记得了,我让周小川买菜刀目的是为了防身用。当时一共是买了四把菜刀,我们一人一把。听说孙明星从丰润叫人来了,我们怕吃亏就让买了几把菜刀备着。我们想着能劝好就不打架,劝不好要是动手了我们也得跟对方打。打架的时候只有我拿着菜刀着,并且砍伤杨艳磊之后我就把菜刀扔在打架现场附近的地上了,他们三个没用菜刀。我没有看清孙明星拿了几把斧子,我就知道我挨了一斧子,孙长宝挨了一斧子。我不知道斧子去哪里了。我后背挨了一斧子,是孙明星用斧子砍的,孙长宝的后背和胳膊,脚都受伤了,我不知道是怎么形成的,因为我追孙贺立着。对方就杨艳磊受伤了,是我用菜刀砍的。因为我觉得就是一个庄的打架,以前关系不错,村长给调解调解就行了,所以我们没有去做鉴定。不知道杨艳磊为什么要打孙长宝一拳头,我和孙长宝是堂兄弟,我是看到他被打我才动手的。孙明星与孙长宝发生争执,孙长宝是我的堂弟,他有事了我就要去。我去是想着把他们劝回来。之所以我去劝架是因为孙明星和我们也是一个村的,我跟孙明星他父亲的关系也不错。因为是对方先动手的所以才会打起来了。我和孙长宝是堂兄弟,我和孙长海是一个老太爷的孙子,我和孙长海、孙长宝、周小川我们是一起长大的。柴某是给孙长宝开大车的,没事我们总在一起待着,都是好哥们。我们走到火北道口看到孙贺立、杨艳磊、王某还有另外一个人在那,王某正给孙明星打电话,这几个人和孙明星关系好。孙贺立是孙明星的叔伯舅,他在火石营是个痞子,杨艳磊是孙明星的战友,王某是吕各庄村的村长。我们四个没有提前商量,我年长他们都听我的。这件事我们这方有我和孙长宝、孙长海、柴某、周小川,没有其他人。(2)被告人周小川供述,2015年3月份的时候,我记不清具体是几号了,那天我是下午6点多开着我自己的长城皮卡车从开平回丰润火石营镇大岭沟村,路上我给孙长海打电话,他说在东吕各庄庞德福家玩牌呢。在这之前我也去过东吕各庄庞德福家,他家总有玩牌的,玩的是推牌九,在这之前我也在他家玩过。我到东吕各庄庞德福家的时候已经是晚上7点多了,孙长海、孙长宝、柴某在这里,其余的看着都是东吕各庄的人,我进去的时候,东吕各庄的“国柱”正在推,有十来个人正在玩,孙长海、孙长宝、柴某和我都没有玩,在边上看着。我到那儿大概有二十分钟左右,这期间我们四个人都没玩,就是看着他们玩的,这时候,孙明星就来了,他是自己开一辆银白色捷达轿车来的,进屋之后,孙明星冲着正在推牌九的“国柱”说:国柱,你有多少钱我都拉着。“拉着”的意思就是不管庄家面上摆着有多少钱,对方跟庄家押一次定输赢,输赢的钱数就是庄家面上摆着的钱数。国柱说:你要是拉着,我就锁了。锁了的意思就是说不再推了,到此为止的意思。之后孙长宝跟国柱说:国柱你怕他?我给你撂这儿几万块钱,跟他拉,听他装呢。孙明星和孙长宝因为这句话就吵吵起来了,孙明星跟孙长宝说:你不服咱们找个地方。孙长宝说:走啊。孙明星说:找个地方碎了你。孙长宝说:你就吹牛吧。孙明星说:你有本事跟我走啊。孙长宝就跟着孙明星往外走,我们几个就劝,我跟孙长宝说:都一个庄的,别闹了,这不让外庄的笑话么。孙长宝也不听,就跟着孙明星上了那辆捷达轿车,孙明星坐在驾驶位置,孙长宝坐在副驾驶位置,他俩上车之后,孙长海、柴某我们仨劝孙长宝下车,孙长宝就是不听。这时候,孙明星开着车拉着孙长宝就往火石营方向走了。我就开着我的皮卡车拉着孙长海和柴某两人追了上去,追到丰富口村附近的时候,还是没追上孙明星的捷达车,我和柴某轮着给孙长宝打手机,他就是不接。柴某就给孙长利打电话,跟孙长利说:长宝让孙明星拉走了。孙长利说他这就过来。柴某挂了电话之后,我又给孙长利打电话,跟他说:大哥,给长宝打电话也不接,孙明星说要碎了长宝,要不咱们买五把菜刀吧。孙长利说:中,你们在哪儿呢?我说:火北道口。孙长利说:中,你们等会儿我吧。之后我就开车拉着孙长海、柴某到火北路口的红英超市,我自己进去买的菜刀,孙长海和柴某没下车。我不记得菜刀是多少钱一把了,印象中是十几块钱一把,总共花了六、七十块钱。我就用手直接拿出来的,没用袋子之类的东西装上,菜刀的刀刃有包装纸包着,只露着刀把。上车以后我把五把菜刀放在车后座上了,当时柴某和孙长海都看到我买来了菜刀。我们就在火北道口等着孙长利,时间不长孙长利就来了,他开着一辆黄色的现代瑞纳轿车。我们三个就从我的皮卡车上下来,都上了孙长利开来的瑞纳轿车,柴某坐在副驾驶位置,我和孙长海坐在后排。我记不清当时是谁把菜刀从我的皮卡车上拿到瑞纳轿车上了,我回忆着肯定不是我拿过去的,我记得拿到瑞纳车上之后,菜刀放在驾驶座位靠背后面的兜儿里。我们上车之后又接着给孙长宝打电话、发信息,孙长宝不接电话,也不回信息,正在这时候姜家营那边的杨艳磊(他是孙明星的战友)开着一辆银白色捷达轿车来了,也停在火北路口,随后火东村的孙贺立开着一辆黑色的海马越野车来了。柴某下车跟孙贺立说:孙明星你们好,他把孙长宝拉走了,你给孙明星打电话劝劝他,让他拉着孙长宝赶紧回来吧。当时孙贺立在车上说的具体是啥我没听清楚,看样子是挺横,就在这时候,孙长宝就打过电话来了,我记得是给孙长利打的电话,告诉我们他和孙明星在腰带山林场。这时候柴某正好回来上车了,我们四个人就开着往腰带山林场方向走。我们走的时候,孙贺立也接了个电话,之后他上了杨艳磊的捷达车,就跟着我们一起往腰带山走了。我们到腰带山林场门口的时候,看见孙明星和孙长宝两个人在车边上站着,孙明星的捷达车车头朝着山下。我们到的时候他俩就在捷达车边上站着,谁也没说话。我们四个到了之后,就都下车了,我问孙长宝:大叔有事儿没?孙长宝说:没事。我说:没事咱们就下去吧。孙长宝说:我给火石营派出所打电话报警了,他把我拉上来不能就这么算了。孙明星一直也没说话。这时候杨艳磊、孙贺立就开车上来了,他俩下车之后,孙贺立站在一边,杨艳磊下车就走到孙长宝面前,面对面站着,啥话也没说上来就打孙长宝脑门一拳头,当时差点把孙长宝打倒,打完之后孙长宝的脑门上出来一条小口子,我就说:哎,你咋动手啊?我和柴某就上去跟杨艳磊打在一起,我们三个一开始动手,孙长宝、孙长海、孙长利三个人一起打孙贺立,我没看见孙明星去哪儿了。时间不长看见孙明星拿着两把铁管上焊着斧子的家伙来了,把其中一把交给杨艳磊,孙明星拿着另外一把去砍孙长利,砍在孙长利后背上了。杨艳磊用长把的斧子砍我,我躲过去了,杨艳磊就用斧子去砍孙长宝,孙长宝就往腰带山上面跑,就是往东跑,杨艳磊就在后面追。当时我们的瑞纳车停在孙明星的捷达车上边,就是往山上走的方向,也就是说孙长宝跑的方向就是我们的瑞纳车停车的方向。孙长宝跑的时候跌倒了,杨艳磊举着斧子追过去了,我们一看不好,孙长宝要吃亏,孙长利就往孙长宝跌倒的地方跑过去,经过瑞纳轿车的时候,从车上拿了一把菜刀就朝着孙长宝和杨艳磊去了,我也跑过去,从瑞纳轿车上拿了一把菜刀朝着杨艳磊冲过去。我拿菜刀之前,孙长利还在往杨艳磊那儿跑,俩人还没交手。我从瑞纳轿车上拿出来菜刀往杨艳磊那儿跑的时候,孙长利和杨艳磊已经摔倒在地上,孙长利左胳膊抱着杨艳磊的脑袋,双腿夹着杨艳磊的双腿,右手用菜刀砍杨艳磊后背两下,当时杨艳磊手里已经没有斧子了。我没看见杨艳磊手里的斧子到什么地方,我拿着菜刀往杨艳磊那儿去的时候也想一起打架,我到孙长利、杨艳磊跟前的时候,看见杨艳磊的后背都是血,他那天穿的羽绒服都被血染透了。我怕这么打架出大事,就把孙长利手里的菜刀夺过来,连同我手里的菜刀扔到山坡底下去了。孙长利浑身没劲儿就坐在地上,孙长宝后背上也流血了。孙长宝还跟我说:小川给我打他,打他。我看杨艳磊后背一个劲儿的流血,就跟孙长宝说:都这样了还打啥打啊,赶紧上医院吧。这时候火石营派出所的警察就到了,我看见孙长海还在一边,也没拿菜刀,柴某手里拿着一把菜刀递给我了。孙贺立这时候也过来了,看见我手里拿着一把菜刀就跟火石营派出所的警察说:你们看这是啥!这是啥!之后火石营派出所的警察就拍了照片,把那把菜刀收走了。之后我们双方就都要求去医院,孙贺立拦着不让走,还说:今儿就是死在这儿也不去医院。杨艳磊跟孙贺立说:大哥,我真坚持不住了。火石营派出所的警察也说,让我们赶紧去医院。孙贺立才不再拦着,我们双方都去医院了,我们这伙人里的孙长宝、孙长利去丰润县医院了,杨艳磊去新区医院了。当时我怕孙明星找人过来打架,真打起来我们没家伙就吃亏了,我就张罗买菜刀。买五把菜刀就是人手一把,孙长宝、孙长利、孙长海、柴某和我五个人。我们上车下山的时候,我就发现车上放菜刀的地方已经没有菜刀了,具体谁拿了、到哪儿了,我不清楚。我想帮着孙长利、孙长宝打杨艳磊,到跟前看见杨艳磊的伤挺厉害的,怕出大事儿,就把孙长利手里的菜刀夺过来连同我自己手里的都扔了。(3)被告人孙长海的供述与辩解,2014年或2015年正月的一天晚上我们在腰带山打架着。我们这方有我、孙长宝、孙长利、周小川、柴某,对方有孙明星、孙贺立、杨艳磊、王某。这天晚上八点左右,我跟孙长宝、周小川去火石营镇吕各庄村庞得水家里玩牌,我们三个人到那看了一会别人玩牌,10分钟左右之后孙明星也过来玩牌了,当时在现场玩牌的还有王某。我们在一起正玩瞪眼,庄家还剩200多元钱,孙明星就要拉着,意思是跟着,其他玩牌的人就不让孙明星跟着。孙长宝说孙明星吹牛,孙明星就和孙长宝发生了争执。我看到这情况就和王某一起把孙明星拽出屋劝他,孙长宝还在屋里骂孙明星。我听见孙明星在外面喊要碎了孙长宝,我还听见孙明星打电话说:我这打架呢,你找点人。孙长宝就闯出屋和孙明星对骂。最后孙明星对孙长宝说是你上我车还是我上你车,走就中了。之后孙长宝就上孙明星的银色捷达车走了。我看他俩这是找地方打架去了,我就开着自己的黄色皮卡带着周小川追他俩去了。在路上我给孙长宝、孙明星打电话他俩都关机了。之后周小川就给孙长利和柴某打电话告诉他孙长宝和孙明星打架了,还说孙明星找人了让他俩赶紧过来。之后我、周小川开车在火北道口和孙长利、柴某汇合了。孙长利开着自己的黄色的现代车和柴某一起来的,我们四个人见面后就商量着开着孙长利的车去找孙长宝,这时周小川说去超市买东西,我一听就是去超市买工具,我也没多问,孙长利将车开到火石营镇红英超市,周小川自己下车进了超市买了四五把家用的菜刀,他上车就把菜刀扔在脚下了,我们开车继续寻找孙长宝和孙明星。在火北附近我们碰见了孙贺立的黑色越野车,车上有王某和杨艳磊,我们见面后就说孙明星和孙长宝打架的事,这时候我给孙长宝打通了电话,我问他在哪他也没说就挂断了电话。最后我们双方就各自带人往腰带山林场方向去找,最后我们在林场大门口西面碰到了他俩。我停好车后周小川就说让我们每人拿一把菜刀,我说没必要,打不起来,我跟柴某就没有拿刀,周小川和孙长利一人拿了一把放在后腰的位置。我们都下车后孙明星和孙长宝就对骂,骂的时候我听见孙长宝已经报警了。我们来的这一帮人就开始劝架,这时杨艳磊上来就冲孙长宝脑门一拳,孙长宝被打倒地后我们双方一看打起来了就动手了。我朝着孙贺立的脸打了两拳头,孙贺立就还手我俩就互打。孙长利看见孙明星和杨艳磊打孙长宝呢就拿着刀过去帮忙了,接着我就听见孙明星“啊”的叫了一声,孙明星和杨艳磊就跑到林场院子里去了过了一分钟左右,我看见孙明星和杨艳磊就拿着菜刀和斧头就奔孙长利和孙长宝去了,他们四个人就拿着家具互相打了起来。后来孙长宝拿着菜刀(他的菜刀应该是周小川的,因为周小川的手里没有刀了)追孙明星砍,孙长利拿着菜刀追着杨艳磊砍,孙长利按着杨艳磊对着他的后背砍,我让周小川赶紧过去把他俩拉开,就这样我们双方就都不动手了,后来派出所的就来了。打架的过程中我和孙贺立对打着,我俩手里没有拿东西,孙长宝、孙长利拿着菜刀和孙明星、杨艳磊对打着。孙明星和杨艳磊拿的是菜刀和斧头,但是谁具体拿的是什么我没有看清。周小川、柴某是不是动手我没有注意,王某我记得是肯定没有动手。这次打架孙长利、孙长宝、杨艳磊和孙明星受伤了,孙长利的肩膀被杨艳磊砍伤了,具体伤情我不清楚,杨艳磊的后背被孙长利砍伤了,孙长宝的肩膀、胳膊被孙明星砍伤了,我后来听说孙明星的腰部受伤了,他的伤应该是孙长宝造成的,其他人都没事。因为我和孙长宝关系好才参与的这次打架,我们打架时所用的刀就是家用的菜刀,斧头是普通的劈柴的斧子,全长40厘米左右,无明显特征,这些家具都留在现场被派出所的拿走了。在打架过程中我看见我们这方周小川、孙长利、孙长宝各拿一把菜刀打架着,孙长宝这把菜刀我不清楚他是什么时候拿到手的,对方孙明星和杨艳磊是被孙长宝和孙长利砍了以后到林场里拿的菜刀和斧头,我记得孙明星当时手里拿了两把家具,杨艳磊手里拿了一把家具。我们之所以帮孙长宝打架是因为我们几人跟孙长宝关系好。(4)被告人柴某的供述与辩解,我小名叫二亮。2015年过年正月的一天晚上我和孙长宝、孙长海、周小川在火石营镇东吕各庄村一个光棍家玩牌着。后来孙明星也来玩牌来了。在玩牌的过程中,因为玩牌的事孙明星跟孙长宝吵起来,孙明星就打电话找人说过来,并且说要把孙长宝给碎了。我们就把孙明星劝出去了,孙明星问孙长宝敢不敢跟他上车,孙长宝说去哪里我都敢去,随后孙长宝就上了孙明星的捷达车了。孙明星就开车奔着火石营方向走了,开得挺快的,我就开着车拉着孙长海追孙明星的捷达轿车,追到丰富口村也没追上。然后我们就开车回到火石营火北村道口,我看见孙长利和周小川在火北道口呢,孙贺立和王某也在呢,他俩开的黑色的越野车。然后我开车拉着孙长海和周小川去了火北道口南侧一百米路西的红英超市了,周小川打着电话就下车了,他进到红英超市里面买了几把菜刀回到车上。然后我们就又回到火北道口待着,我记不清是谁说的孙长宝和孙明星在腰带山上,我们就开车去了腰带山。我开着黄色的瑞纳轿车拉着孙长利、孙长海、周小川,孙贺立和王某开着黑色越野车去的。我们到腰带山林场的时候,我看见孙明星的捷达轿车在坡上停放着,孙明星和孙长宝在车上待着呢,他俩看见我们到了也就从车上下来了。我们就来到林场那里的一块空地待着,孙长宝和孙明星吵吵,我们就劝他俩。在我们劝解的过程中,一个叫磊子的人就用拳头打了孙长宝的脑门一拳头,磊子啥时候上的山我不知道,随后我就和周小川一起用拳脚打磊子,具体打几下记不清了。孙明星就向北跑了不一会儿就拿了两把斧子回来了,孙明星就拿着斧子向孙长利和孙长宝砍,孙明星用斧子砍了孙长宝的右肩膀一下,砍了孙长利后背及肩膀处一下,孙明星砍完就跑了。我看见孙长利不知啥时候手里拿着一把菜刀跟孙贺立比划着,孙长利还说“你敢动试试”,但是没砍孙贺立,后来孙贺立也跑了。我还看见磊子拿着一把斧子向北追孙长宝着,孙长利拿着菜刀向北跑了,后来我也跟着过去了,我到跟前后看见孙长宝在地上坐着,他说脚受伤,孙长利躺在房子边上一个小石台上了,磊子也在跟前站着嘴里还骂孙长利和孙长宝呢。这时候王某也过来了,说先去医院,然后我和周小川、孙长海就扶着孙长利和孙长宝向车那边走,王某扶着磊子向车那边走。我扶着孙长宝走的时候我看孙长宝手里拿着一把斧子让我拿过来给扔在山上了,具体地方现在找不到了。到了瑞纳轿车跟前时,我看见在瑞纳轿车机器盖子上有一把菜刀,我就拿起来给了周小川让他藏起来了,这时候派出所的工作人员也来了。孙长海想开着瑞纳轿车走,孙贺立就坐在车前地上不让走,后来我开着瑞纳轿车走的,拉着孙长宝、孙长利、磊子一起去了医院。孙长利的后背和孙长宝的肩膀是孙明星用斧子砍的;磊子的后背也受伤了,是孙长利用菜刀砍的,我没亲眼看见,但是当时磊子穿的是羽绒服,我看见孙长利拿着菜刀追磊子着,后来孙长利手里拿着的菜刀上有羽毛和血。后来没事的时候,我也听别人说磊子的伤是孙长利砍的。我看见磊子先打的孙长宝脑门一拳,然后我和周小川就一起打的磊子,我俩就是用拳脚对磊子的身上乱打的,但磊子没什么伤。孙明星拿着斧子着,磊子拿着斧子着、孙长宝拿着斧子着、孙长利拿着菜刀着。开始我看见孙明星手里拿着两把斧子,磊子手里没拿工具,后来孙明星手里变成了一把斧子,磊子手里拿着一把斧子,磊子和孙明星拿着的斧子是一样的,但我没看见孙明星给磊子斧子。我给孙长宝开车,比较听孙长宝的,关系都不错,我也怕孙长宝打架了吃亏才去找孙长宝他们。打架现场孙明星拿斧子着,磊子拿斧子着,孙长宝拿斧子着,孙长利拿菜刀着。我没拿工具。(5)被告人孙长宝的供述与辩解,那天晚上9点左右我在火石营镇东吕各庄村庞得水家里玩牌。我们正玩着,孙明星来了,他拿出一沓钱,有10000元,说我要着,我就说孙明星装。大家就把他劝了出去,他就在外面打电话,我也跟着出去了。孙明星不知道和谁打电话,就说是孙长宝和他较劲呢,说把我碎了。我说你把我碎了吧,我等着你。他就说我有本事就上他的车,他说你上来,跟你聊聊,我就上车了。他开车拉着我就跑,开的特别快,我就问他上哪,他就把我拉到腰带山了。我俩没下车,我在副驾驶坐着,他掏出一把匕首,有15或16厘米长,他说,你不是有钱吗,今天你给我拿10万元钱来,不拿我就整死你之类的话。我就报警了。报警后我就和他说举报他之类的话。我们正说着,孙长利开着黄色的瑞纳来了,从车上下来柴某等人。紧接着杨艳磊也开着他的捷达来了,两辆车基本上是同时到的。杨艳磊和孙贺立从车上下来。我说孙贺立你的事挺多的,我要举报你。杨艳磊认为孙长海、孙长利是他们的人,他上来就照着我的额头打了一拳,我就呼拉杨艳磊,我就出于本能的搡了杨艳磊一把。不知道啥时候杨艳磊掏出来一把刀子,扎在我的左腿根部,孙明星看见杨艳磊动手了和孙贺立也上手了,不知道啥时候孙明星拿着的菜刀还是斧子砍了我的后背一下,孙明星两个手都拿着,黑灯瞎火的我看不清。孙贺立踹我屁股和后背着。孙明星砍完我之后我就倒下了,孙明星用脚踹我的右脚和右肩膀,我也还不了手,孙长利和孙长海就拉着。这时派出所的就来了,孙明星就跑了。当派出所来了之后我看见周小川着,但是我不知道他是什么时候来的。我记得打架的时候孙长利、孙长海和柴某他们拉架着。现场孙贺立给公安机关的菜刀可能是他诬陷我们,那把菜刀是孙明星的。我没有拿菜刀砍人,我也没有拿菜刀,我没有拿工具。孙长利、孙长海、柴某和周小川没有拿工具,没有拿菜刀,也没有拿菜刀砍人。我左大腿根部被杨艳磊用匕首扎伤一刀,右额头流血,杨艳磊用拳头打的,右脚骨折,孙明星踹的。孙明星砍了我的右肩部一刀。我右肩膀让孙明星踹骨折,孙贺立把我的后背给踹了。孙长利后背有俩口子,肯定是孙明星砍的,但是我没有看着砍。我不知道杨艳磊的伤是怎么造成的,但不是我用菜刀砍的,孙明星没有受伤,我没有打他。当时玩牌的时候孙长海和柴某就在那着,我被拉走后他俩就开始找我,没给我打电话,我也没给他们打电话。我不知道孙长利和周小川是怎么知道的这件事。我们打架的时候大概是晚上10点,打架的具体地点是腰带山林场门口外。孙长利由车上拿下菜刀,孙长海、柴某、周小川和孙明星、杨艳磊他们几个对打起来。具体他们怎么打的因为天黑我没看见,孙明星拿斧子打我,我的后背被砍了一个6、7厘米的口子,我的右脚被孙明星和杨艳磊踹骨折了。这次打架我这方有孙长利、孙长海、周小川、柴某几个人,孙明星那方有杨艳磊、孙贺立、王某几个人。我们打架用的菜刀我后来听说了是周小川买的。孙明星拿着板斧,杨艳磊拿着刀子着。孙贺立和孙长海对打着。我不清楚孙长利、孙长海、周小川、柴某他们为什么到腰带山,我没有授意他们,也没有和他们联系。案发前我没有和他们几个联系,但是他们知道我和孙明星吵架。我在打架的过程中没有带工具。我什么也没有拿。杨艳磊、孙贺立和王某应该是开车上山的,具体是哪辆车我不清楚。这件事我们双方都各自解决了,各自不追究责任了。(6)被告人孙明星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3月份的时候一天晚上八点多的时候,具体时间记不清了。当天晚上我去东吕各庄村找王某待着去,当时王某在别人家玩牌着,我就去找王某了。到玩牌的地方后我看见孙长海、孙长宝、周小川他们很多人都在,我也打算玩两把,但是孙长海他们不让我玩。这时候孙长宝就说我装,我就和孙长宝发生了争执,孙长宝就要打我。我就出去上车准备回家,孙长宝就追出来不让我走。孙长宝说要不就上我的车,要么就上他的车,说是收拾我。然后孙长宝就上了我的副驾驶座位了,我就让他下去,他不干,我就往大岭沟方向开车,我说你喝多了我送你回家。我把孙长宝拉到林场去了。因为他让我找个没人的地和我聊聊。我不知道为什么到了林场,反正我就开着开着就到林场了。是我提出的去林场。到了林场以后,我说要走,孙长宝还是不让我走。我就报警了。这时候孙长海打来电话问我在哪,我说在腰带山林场这,过了十几分钟孙长海就开着一辆黄色的现代瑞纳来了,车上有孙长海、孙长利、“二亮”、周小川、王某,孙长海到了之后就去劝孙长宝,但是没有劝好。又过了十几分钟杨艳磊开车拉着孙贺立来了,孙贺立说我媳妇不放心让我过来瞅瞅。杨艳磊就说你不走我就先回去了。这时候孙长宝和孙长利他俩就拿着菜刀砍我和杨艳磊。孙贺立给我打电话的时候跟我说我媳妇给他打电话着,让我早点回去。杨艳磊是因为和孙贺立在一起吃饭,孙贺立打算来林场,但没有车,杨艳磊就开着车一起来了。孙贺立和杨艳磊过来想着劝我回家。我是想回家但是孙长宝不让我回家,他骂我还想打我。孙长利和孙长宝手里的刀是从孙长海的车上拿的,他俩手里拿着两把菜刀。我和杨艳磊手里没有拿工具。孙长利和孙长宝拿着菜刀追我和杨艳磊,我俩就跑。追上之后孙长宝和孙长利就往我的后背上砍了七八刀,右边肋骨下头砍了两刀,我就跟他们划拉,这时我就把孙长利手里的菜刀抢了过来,我拿着菜刀砍了孙长宝和孙长利,具体砍到谁我不知道。随后他俩不知道是谁给了我一拳头,打在我右眼眶上把我打倒在地了。他俩又踹了我几脚。孙长利和孙长宝又冲着拿手机录像的孙贺立过去,又去砍孙贺立,我看见孙长宝往孙贺立的胳膊上砍了一刀。我当时被打蒙了就坐在树林里待着。之后派出所的就到了。我听王某他们说杨艳磊流血太多了送到医院去了。孙长海开车把杨艳磊送到医院去了,我自己开车去了医院。我在新区二院给伤口缝针,我看见杨艳磊正在抢救呢。我听大夫说杨艳磊是失血性休克,我听说杨艳磊的后背被砍了三刀,挺严重的。我的左腰被砍了一刀,刀口有七八厘米长,右肋下被砍了两刀,每个刀口有三四厘米,后背被砍了四五刀,有十来厘米长。我当时把孙长利手里的刀抢过来砍他俩,我记得我把孙长利砍了两刀,具体砍哪没注意。孙贺立左胳膊上臂被孙长宝砍了一刀,孙长宝和孙长利打了孙贺立脸几巴掌。我没听说其他人受伤了。孙长宝和我之前有点梁子。那天喝点酒他就要打我。孙贺立是我大舅,杨艳磊是我朋友。我开的是银灰色捷达车,车牌号×××,孙长海他们上山是去给我和孙长宝劝架来了。关于打架我没有找人,当时我就没有奔着打架去,我就是想找个地方和孙长宝好好聊聊。(7)被告人孙贺立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春节过后正月的一天,具体日子我记不清楚了,那天晚上7点钟左右的时候我在家待着,王某给我打电话说:“孙明星跟孙长宝打架呢,咱俩劝劝去,你在家等着,我去接你。”过了有半个小时左右,王某开着一辆轿车去我家接我,王某在车上不知道给谁打了个电话,他问电话那边:“你们在哪呢,打啥架啊,我们过去。”王某说咱们奔腰带山走吧。我给孙明星打电话问他在哪里呢,他说在腰带山呢,我说:“因为啥啊?”孙明星说:“你别管了。”就把电话挂了。我们到了腰带山林场停好车之后,就往他们那边走,我看见孙明星、杨艳磊他们是一拨人,孙长宝、孙长利、孙长海、二亮(大名我不清楚)、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是一拨人,他们两拨人在林场院子外面已经摆好阵势,王某就招呼孙明星、孙长宝去院里聊聊去,王某还说:“都是家人,打啥打啊。”他们也没人说话,我和王某边说边往院里走,我和王某在院内走了10米左右我听到身后有人骂人。我回头一看他们两拨已经打起来了,我和王某就赶紧奔他们去了,跟他们说:“别打了,别打了。”我边跑边举着手机,我看到有个人躺地上了,我用手机给他们两拨人录像,孙长宝、孙长利、孙长海、二亮(大名我不清楚)、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的男子就都拿着菜刀冲我过来了,孙长宝骂我并跟我说录啥录啊?关你啥事儿啊小立?”他们说着就冲我过来了,我忘了当时谁给了我一刀,砍在我左肩下方10厘米左右位置了,王某就给他们拉开了。(我也忘了我是什么时候报的警了,我报警说腰带山林场有打架的,有人被砍了。)这空我看到有警察过来了,孙长宝、孙长利、孙长海、二亮(大名我不清楚)、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惦着把刀扔喽,我跟他们说:“你们扔啥扔,正好派出所的在这呢,这都是你们拿的凶器。”后来我到医院的时候看见杨艳磊和孙明星也在医院。我左肩下方10厘米左右位置有一个两三厘米长的刀伤,孙明星腰部好像是有伤,杨艳磊失血过多造成休克了,其他人我不清楚了。孙明星、杨艳磊的伤是孙长宝、孙长利、孙长海、二亮(大名我不清楚)、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用菜刀砍的。我的伤是孙长宝、孙长利、孙长海、二亮(大名我不清楚)、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五个人不知道谁用菜刀砍的我。当时孙长宝、孙长利、孙长海、二亮(大名我不清楚)、还有一个人我不认识的男子他们一人拿了一把菜刀。(8)犯罪嫌疑人杨艳磊的供述与辩解,那天晚上跟火东的小利吃饭。吃完饭后有一个姓王的村长给小利打电话,说出去趟。我开着我的银色捷达(×××)拉小利去了火北道口,在那碰着那个姓王的村长,我也没下车。小利跟姓王的村长说了两三分钟话后,他俩上了我的车,小利让我拉着他们去了腰带山林场。到林场大门口外我们碰着孙明星了,孙明星正跟别人说话呢,其中有两人我认得,是大岭沟的孙长海、孙长利。我在边上立着,我没注意小利和姓王的村长。过了一会,我也不知咋回事,不知道谁从后边把我搡倒了,我就捂着脑袋。有人喊把车上菜刀拿下来,砍死我跟孙明星,说上边有人,有人给出钱。我捂着脸,感觉后背热了,等他们撒手后,我坐了起来,看见孙长海、孙长利他们五六个人都拿着菜刀呢。孙明星在离我有好几米远的地方趴着。接着孙长海、孙长利他们几个人又对我拳打脚踢。以后的事不记得了。我后背和右肩膀那片上被砍了3刀,右腿膝关节内侧被砍了一刀。我跟孙明星、小利是朋友关系。4.鉴定意见、勘验、检查、辨认、指认等笔录:(1)丰润司法医学鉴定中心[2018]临鉴字第172号、173号、245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资质证明、鉴定意见通知书、被鉴定人照片。证实孙长利被鉴定为轻微伤、孙长宝被鉴定为轻伤二级、孙明星被鉴定为轻微伤。(2)被告人柴某现场辨认笔录、辨认现场照片。(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方位示意图、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被告人孙长宝辨认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柴某、孙明星、孙长海、孙贺立、王某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孙长海辨认孙贺立、杨艳磊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周小川辨认孙明星、孙贺立、孙长海、孙长宝、柴某、孙长利的辨认笔录。被告人柴某辨认孙明星、孙贺立的辨认笔录。5.视听资料:被告人孙贺立向公安机关提交的现场录像(36秒)。

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在河北省迁西县太平寨镇“小军旅馆”开设赌场,出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1)证人陈某的证言,在2015年夏天的时候,有一个古冶叫二明的带着三个人去徐晓君宾馆放过赌局。放了有一个多月,有时候在宾馆二楼上楼第一个屋也是最大的房间,有时候在一楼的第一个房间。我跟宾馆老板徐晓君关系好,我经常去宾馆待着,有时候我也跟着玩几把。他们在那放钱,玩牌的没钱了他们借钱给玩牌的人不收利息,庄家赢钱了,他们从庄家那抽水10%,用扑克比大小点,一个坐庄的,另外有三门,三门上谁都可以押,每把押一二百元钱,庄家都是推500元起步一锅的。每锅最大输赢2000元。我去的次数多,就上去玩过两次,其余都是看热闹。我从他们那借过1000元钱,输去了。放局的是一个叫二明的带着三个男子放局的。我听说二明是古冶人。我不认识二明,在宾馆我也不认识哪个是二明。另外三个人是哪的人我不知道,都是30多岁的人,就知道一个叫小川的,另外一个叫长利、一个叫长海。我去的时候基本都是小川、长海、长利他们三个在那,他们轮着拿钱放水抽钱、记账。每天有十多个人左右,有看热闹的,玩的就几个人。(2)证人张某的证言,2015年年底快过年的时候,有一个唐山人叫二明和一个养大车的下巴上有个小痦子的男子在徐晓君宾馆放局,我从牌局上借了他们1000多元,还了500元,剩下的没还也没人找我要。后来还去了一个小痦子的哥们。他们放局有一个多月吧。就在徐晓君宾馆一楼第一个房间玩,每天有十来人玩牌的。他们在牌场上放钱,就是借钱给玩牌的人,没有利息。庄家赢钱了,他们从庄家那抽水5%-10%。玩纸牌牌九,一个坐庄的,坐庄的不固定。外有三门大伙押,每人每次押注一百、二百的,每把输赢千八百元。给房间费每天一百二百。(3)证人刘某1的证言,大约2015年我听说徐晓君宾馆那有玩牌的,我就去玩了几把,也就一两次。不是迁西本地人放的牌局,具体哪的我不知道。谁没钱了借给谁,借钱不加利息,庄家赢钱了,他们从庄家那抽水,抽多少钱我不知道。玩纸牌四张牌比大小点,一个坐庄的,其余三门大伙押钱,每天有几个人或十个八个人不等。每把押几十元、一百、二百的,每把最大输赢几百元钱。我跟放局的借过1000元左右,最后输了不去了,还欠着那人几百元。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1)被告人孙长利的供述与辩解,三年前(具体日期我记不清楚了)孙长海带着我和周小川三个人到迁西太平寨去玩的时候,发现小旅馆内有玩牌赌博的。回来的时候孙长海说这个旅馆可以放点钱,于是我和周小川过了两三天就去了这个旅馆,对这帮赌博的人说谁没钱喽我们借给他,从我们这借一千元、五百元的,谁赢了就给我们点钱,就是抽水钱,谁赢了按5%-10%抽水,放了有四、五天,基本上都是晚上玩,我们从中一共抽水有二、三千元,当时是我和周小川每人投资一万元,共二万元。一共盈利二、三千元,也没分红,盈利的钱在我手里呢,到现在还差四、五千元的赌账没要回来。最多也就盈利五、六千元钱。开始时周小川拿着钱,记着账。放了七、八天,周小川说也看着挣不到多少钱,他就先回去了。他把钱和账给我了,我又放了一、两回我也就不放了。之后,周小川又回去跟我在那等着要账着。我们在那住宿时每间房50元。我们放局用那屋每天挣多了给小军100元,挣少了给小军50元。(2)被告人周小川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底的时候,具体时间我记不清了,孙长海提出要在迁西太平寨放赌局,让孙长利和我去干,那时候孙长海和一个古冶的叫“二明”的人一起放赌局,就是我们操持赌局,我们在赌局上借钱给参赌人用来赌博,我们这个赌局不收利息,只抽水。抽水就是庄家赢钱的时候我们抽取20%的钱作为“水钱”,是我们的利润。我们赌局上玩的是推牌九,庄家推,推四门,庄家占一门,余下三门大家伙儿押,最多100到200块钱,赌局上借钱也不多,最多也就是借1000、2000块钱的。我们这个赌局操持了大概不到两个月,我管记账,快到两个月的时候,因为我记错账,孙长利我俩吵吵起来了,我就退出来了。开始操持赌局的时候,我出了一万多块钱,孙长利出了一万块钱,我退出的时候我得了几千块钱了,还欠我7000多块钱,我跟孙长利说,大哥我退出去,你自己干吧,要是挣钱了,那7000块钱你再给我。当时我就想,他不给我的话,我也不要这7000块钱了。一直到现在,孙长利也没有给我这笔钱。这个赌局在迁西县太平寨徐小君的旅馆里,徐小君是女的,我们用她的旅馆一间房间,不收我们的费用,我们放赌局挣的钱按照20%给她。就是说我们抽水得的提成的20%给徐小君。徐小君旅馆里一直有玩牌的,我们去就是放账、抽水,徐小君从中得提成。赌局每天玩的人有十来个人,每天来的人基本上都是这几个,很少来新人。吃完中午饭开始,晚上到八九点钟就结束了,赌局上不管饭。抽烟、喝水有时候赌局上负责给买,有时候也不管。没有放哨的,也没有监控,玩牌的人就直接自己来,不用接送。我在这个赌局上待了不到两个月,大概抽水两万左右块钱,这钱里面还要给徐小君20%,我手头没钱了,就从里面拿走5000块钱。挣的钱也没有分过,一直在一起放着,孙长利拿着钱。4.辨认笔录:被告人孙长利辨认徐某、朱晓明的辨认笔录。证人陈某辨认孙长海、孙长利、周小川的辨认笔录。证人刘某1辨认孙长海、孙长利的辨认笔录。证人张某辨认孙长海的辨认笔录。

三、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2015年7-8月份,被告人孙长海伙同朱晓明(在逃)在河北省迁西县太平寨镇“小军旅馆”开设赌场,出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1)证人潘中的证言,我认识一个小名叫二明的男子,他可能就是朱晓明,在2015年夏天,二明在太平寨街里小军开的旅馆里开设过麻将赌局,他还跟丰润的一名男子在赌局里放钱收高息。麻将局是二明操持的,他把太平寨街里喜欢玩牌的人叫到小军宾馆,小军提供麻将桌和房间,麻将局是三千元一场的,玩牌前二明给参赌的每人发扑克牌,扑克牌就是抵3千元钱,玩的时候用扑克牌记数结账,其中一人将3千元输完后,算一场牌局结束,赢钱的人拿扑克牌找二明换取现金结账,输钱的人也现金给二明结账,还有就是在二明发扑克牌的时候,发的是抵3千元的扑克牌,但实际结账的时候,跟参赌人员每人按照2800元结账赚取利润,每场牌局赚800元,这个赌局每天大概能玩3场左右的牌局,他俩大概开设了10几天。(2)证人徐某的证言,二明可能就叫朱晓明,大约两三年前,可能是2015年或者2016年的夏天,侯老四给我介绍的二明,他跟我说“我有个朋友,让他在你这住吧,找人打麻将”。跟二明来的还有一个男的,叫长海,侯老四找的打麻将赌博的人,在我家二楼一个屋打的麻将,我们旅馆提供麻将机。二明组织人在我旅馆放局大约一个月时间。二明和长海在麻将局上放钱,就是把钱借给打麻将赌博的人,谁胡牌就抽一次钱。另外他俩在牌局上放钱,每人放2000元到3000元,现在还有欠他们赌债的。我偶尔也参与打麻将赌博,都是用他们的钱,在这个局上打麻将的人,有男有女,一般都是2000元一杆,输完了换人。长海一天给我200元或者300元,房间费用一个月1000元,房间费和那200或300元是两回事。(3)证人候某的证言,我认识一个叫二明的男子,好像就是朱晓明。在2015年夏天左右,二明跟我见面说他玩牌输钱了,在小军宾馆那操持了个麻将局,让我帮忙找人过去赌博,我找到了大林,其余参赌的人应该都是二明找去的,因为是他操持的赌局,小军提供赌博的房间和麻将机,玩牌前,二明给参赌的人分发扑克牌,扑克牌抵现金,每人发3千元的,共四家玩,其中一家输完3千元,就算一局结束,赢的和输的都找二明现金结账,二明在结账的时候每人扣1、2百元收取利润,这个赌场每天玩两场左右。长海管记账和收钱,这个赌场开设了一个月左右。(4)证人柴某的证言,我在2016年听孙长利说孙长海在迁西县城广场南侧西一个朋友家放局赌博来着。我去过一次,但是我没有参与赌博。具体位置在迁西县城广场南侧的路西孙长海的一个朋友家里,是个二层的小楼内。是孙长海和他的朋友组织的局。我是在2016年初冬去的。我当时去的时候没有人赌博。我去那里就和孙长海待了一会就走了。3.被告人孙长海的供述与辩解,大约是2015年7、8月份,我没工作,没上班,我就给古冶区赵各庄的朱晓明打电话,我和他说,二哥,你有啥好事吗?兄弟家待着呢,挣不着钱,我跟你干去吧,当时朱晓明说中,有好事了给我打电话。因为我知道他在迁西县太平寨铁矿上当经理,我琢磨他可以给我安排一下。过了7、8天,朱晓明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说是他自己操持了一个麻将局,让我拿点钱过去,当时我说我也没钱,朱晓明说不用多了,拿个三万两万就中。我问他,保险呗?有把握吗?我怕钱拿过去回不来了。朱晓明说,没事,都是老板的媳妇啥的。当时我就知道,朱晓明让我拿着钱过去,是让我在赌局上放钱,“放钱”的意思就是把钱借给玩牌赌博的,借出1000元,我就给他900元,我抽100元。我想着这事还可以,我就在家里跟亲戚朋友借了3万元钱,我带着三万元现金就去古冶找朱晓明了。朱晓明又开车带着我去的迁西县太平寨镇,到迁西县太平寨镇街里一个旅馆的二楼,我不知道旅馆的名字了。在这个旅馆里,朱晓明就打电话找人,操持赌局。当天下午就开始组局赌博,打的麻将,用的是旅馆的一台麻将机,参与打麻将赌博的基本都是40岁上下的妇女,四个女的打麻将,偶尔也有一两个男的也在这里参与打麻将赌博。我每人借给他们2000元,实际上每人给他们1800元。朱晓明也在场。每天基本上总是这5、6个人在这里打麻将赌博。到十天左右的时候因为玩牌的还不上钱,我们手里也没钱了,赌局维持不下去了。朱晓明和我又找钱,他找了三万元,后来我俩又找个五万元,这五万元算我俩的钱。我们又在赌局上开始放钱,又赌了6、7天,后来我们看着赌博的人也还不上钱,我俩就把赌局解散了。旅店是朱晓明找的,我们放了10几天局交给了旅馆老板小军1500元费用。旅馆这个赌局,我俩把那5万多都放出去了,我自己放的那三万元应该是赚了一万三的高息,但是最后要不回来钱,连那三万的本都没要回来,朱晓明的我不清楚。4.辨认笔录被告人孙长海辨认朱晓明、徐某的辨认笔录。

四、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2016年12月底,被告人孙长海伙同赵某1(在逃)在河北省迁西县团圆喜宴饭店后院停车场内开设赌场,出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1)证人刘某2的证言,大概是2016年的时候,我去过赵某1开的赌局两次,我没玩,就是看看。我认识赵某1,2008年我学驾照的时候认识的。他是迁西县白庙子乡的人。这个赌局是赵某1和一个叫长海的丰润人开的,我听赵某1说他为了开这个赌局将一辆桑塔纳的车给押出去了。我们去的是一个叫团圆喜宴的饭店的后院,后院应该是车队的停车场,停的都是大货车。赌局在一个小屋子里,当时人挺多的,赵某1和长海都在,看了一会赌局没开始我俩就走了。这次我们去的是我也不认识玩牌的人。赵某1是养大车的,有一条腿因为车祸膝盖以下截肢了,现在装的是假肢。(2)证人员云海的证言,我和一个叫“长海”的丰润人一起玩过牌。大约是2016年正月,我与长海在迁西县西外环团圆喜宴院里的车队里彩钢棚里玩着。当时是那个车队里面的人给我打的电话,我忘了叫什么名字了,他告诉我说车队院里有玩牌的我过去后这才队识的“长海”,我去彩钢棚里巳经有十几个人了,这个就是车队的地方,当时他们已经玩上了,玩的是四张牌的“大爬”。四个人玩,其中一个人推,三个人押,其他人看着哪好可以压钱。庄家每赢钱1000元就抽水100元。开局的人把钱抽走。开局的人还放账,就是借钱给玩牌的人。每放2000抽100元,他这操持是100元一注的,最多一注不封顶,你有几万也可以。但是我在那是正月没事玩,没借过钱,后来长海就不让我们去了。长海我就是知道他是丰润人,大名不知道叫啥,具体是哪的人不知道,大约三十多岁,他人约一米八左右,短发。“新新”是迁西县白庙人,三十多岁,有一条腿安的假肢,是哪条腿忘记了,听说是出车祸撞的。庄家每推一次输嬴大概是一两万元。(3)证人李某2的证言,我在一个叫长海和新新两人操持的局玩过牌,这两人大名我不知道叫什么,但看见照片我能认出来。我就在迁西县西外环团圆喜宴院车队的彩钢房里玩过牌,当时是在那里看见过这两个人,也就是通过玩牌才认识的这两个人,以前不认识。在2016年正月,因为那时正是大车司机聚集的地方,他们选那玩牌就是想挣司机的钱。我跟着去了有二三回就是跟着我二哥玩,他挣点就给我点我们去的时候里面就有十几个人了,都是大车司机,他们玩的是“大爬”。就是四张牌,四个人玩,其中一个人推,三个人押,其他人看着哪好可以押,上不封顶,每注最低100元钱,里面还有专门有放钱的人,就是借钱给玩牌的人。有专门管账的人,谁用就借给谁,借2000元钱放局的抽100元。我们在那玩牌叫有人介绍才认识的长海和新新,在里面看着就是他俩操持的。抽水的钱最后到他们手里,那应该就是他俩操持的局,再说别人也这么说过。长海我就知道是丰润人,看着有二十多岁,个了挺高挺胖的。“新新”是迁西人具体是哪的人不知道,有个腿走路瘸。他们两人大名都不知道叫什么。庄家推一次输赢大概有一万两万不等。3.被告人孙长海的供述与辩解,2016年冬天,赵某1给我打电话说操持放个赌局,玩牌的都是养车的,要账有把握,三天两天的钱就回来了,他让我找点钱,我说多少钱。他说放小局有几万就够了。到了当年腊月,赵某1又给我打电话问我找到钱了吗,我跟他说明后天就去。这样就到了当年的腊月十几的一天傍晚我自己从开平坐出租车拿了三万元钱去了迁西。到了赵某1安排好的迁西县西外环团圆喜宴饭店后院的车队屋了。到地方后,我看见现场有十几个人正在玩着,我和赵某1就操持我们的赌局,到了晚上赌局开始了,是用扑克玩“大爬”,就是分成四门,每门发四张扑克牌,比大小,大的赢钱。其中做庄家的发牌,其他三家跟着庄家对赌。一般庄家推2-3千一轮。其他家每门下3-5百元不等。我们就是庄家每赢钱够1千元以上了,我们就抽庄家一成的水钱,也就是一百多元钱,然后我们就借给庄家钱赌博,我负责拿着钱,赵某1让我借给谁我就把钱借给对方,我和赵某1分别都记账。赵某1负责抽庄家赢钱的水钱,玩家如果赢钱了一般就把借我们的本金还给我们,如果输了就先记账。一般过两三天就还钱。当天从那玩了大概是一个多小时,由于是第一次操持的人少了也就散了。此后就是赵某1操持地方,一般都是在迁西的他找的日租房里放赌局,玩牌的人都是他操持,具体是哪个日租房我记不清了。后期,我又陆续投入玩牌的资金,最后达到九万多元。前后我们这个赌局一共是操持了有八九天,每天都是下午玩,晚上就玩过两次。我们两个共抽了大概有四五千元的水钱。放出去的账大部分还没收回呢。赵某1负责要账,偶尔我也打电话管我借钱的人要账。我们放这个局没有人放哨,就我和赵某1两个人。我出钱,赵某1负责找场地、找参赌人员,负责后续要账。赵某1提出要三成的股份我同意了,之后就是这么弄的。在迁西县团圆喜宴后院的车队屋里放赌局也是赵某1联系的,他可能是每场给人家200-300元的场地费,具体给多少我也不清楚。参赌人员有路国宝、天宝、刘某2、满子、杨建、老朱这些人。4.辨认笔录:(1)证人李某2孙长海、赵某1的辨认笔录。(2)证人员云海辨认孙长海、赵某1的辨认笔录。(3)证人刘某2辨认孙长海、孙长利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孙长海辨认赵某1、刘某2、王田宝的辨认笔录。

五、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2015年冬季,被告人孙贺立伙同孙国秋(在逃)在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火石营镇潘家峪村赵某2羊场内开设赌场,出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书证:受案登记表。2.证人证言:(1)证人王某的证言,2015年春节前,孙贺立从我手分两次借了四万块钱放局。(2)证人常某的证言,2015年春节前后,具体时间记不清楚,我在潘家峪村南一个养羊的地方赌博,牌局是孙贺立操持的,玩牌的都有谁记不清楚了,玩的推牌九,我押着,我手钱输没了就从孙贺立手借了4万元,因为孙贺立是放局的,后来我把这4万元钱也输没之后我就回家了。2016年春天,具体时间记不清楚了,孙贺立给我打电话说,让我把牌局上借的4万元钱直接还给王某就中了,孙贺立说他从王某手借过4万元钱。我就答应了,后来王某给我也打过电话说了这事。从这开始我陆续还王某的钱,每次还的数额不等,每次都是两、三千元,一直还到现在,还欠王某13000元左右,具体还欠多少钱我记不清楚了,王某有账。我就知道是孙贺立操持的牌局,庄家赢钱给孙贺立钱,我记得是庄家每赢1000元给孙贺立50元。(3)证人赵某2的证言,我认识孙贺立,2015年冬天,孙贺立找到我跟我说,想借我潘家峪的羊场那地方玩会儿牌,当时我答应了。我记得应该是第二天,孙贺立他们就带人去了,当时我也跟着去在那待了会儿,开始就两三人,过了一会儿来了有六七个人了,他们玩的推牌九,正经下注的也就三人,还有一个推的。当时孙贺立和“小秋”他俩换着看场子,他俩带着点钱,放给玩牌下注的人们。之后孙贺立每次给我打电话通知我说玩会儿牌,都是往羊场走才跟我说,有时候是都到了才给我打电话。一共去过有六七次。他们放局玩牌都几百一千这样的,玩一下午大概每人一万多块钱输赢吧。他们这个分两种玩法。一种是来玩牌的人跟孙贺立和“小秋”借钱,每借一千块钱抽取一百块钱的利息。另一种是玩牌的人除了谁从孙贺立和“小秋”他俩手里借钱抽百分之十的利息以外,如果推牌九的庄家把其他家都赢了的情况下,孙贺立和“小秋”还要抽取庄家每次所赢钱的百分之十的水。放局的人就孙贺立和小秋他俩。去我羊场玩牌的有常宝春、潘树强、小凳子和二福利。玩牌的人都是孙贺立和小秋招呼过来的。(4)证人赵某3的证言,赵某2是我儿子,他在潘家峪开过羊场。2015年天比较冷的时候,有人在羊场玩过牌,我知道有个叫小秋的。(5)证人刘某3的证言,我有个称呼叫二福利,我去潘家峪羊场看过热闹,但没玩牌。是小秋叫我去的。小秋和小立他俩放的局,让我过去捧捧场。小立是火石营的,三十多岁,身高比较高,长得胖。应该是2015年,有一天下午小秋给我打电话说他在潘家峪羊场放了个局,让我过来待会。放下电话我就过去了,我到那的时候当时算上小秋和小立有五六个人,过了一会他们就玩上了,当时他们推的牌九,有一家是庄家,庄家推牌九,别人下注,有输光了的或者没带钱的,小立和小秋就借给他们钱。小秋和小立放局玩牌最大一门不让超过一千块钱,一共三门,玩一场大概一人也就一万块钱的输赢。赢钱的人所赢的钱要给小立和小秋抽水,一千块钱抽一百。我去那天是小立拿着钱,小秋管写账。3.被告人孙贺立的供述与辩解,2015年冬天,孙国秋、王某来我家找我跟我商量一起放个赌局,我们从中抽点头挣点钱,孙国秋在局里放钱、抽水,我在外面放哨,王某出40000元钱但不照面,我们抽水挣得钱各分三分之一,这40000元在孙国秋的包里放着,他负责拢账。当天我在局外面放哨的时候常宝春跟我借了一万三千元钱,借完钱他好像去屋里面玩牌去了,我还是继续在外面放哨。放哨的意思就是在外面瞅着点警察,如果有警察来了我就给孙国秋打电话告诉他,给他通风报信。我们三个人从这次放局中每人挣了7000多元。抽水挣的钱是孙国秋给我的。我就放过这一回局。我们在潘家峪村南一个放羊、养羊的厂子放局,这个厂子是孙国秋找的,我不知道姓什么,就知道叫海龙。我们一共放局放了四天。孙国秋管记录。4.辨认笔录:(1)证人赵某4辨认孙贺立、孙国秋的辨认笔录。(2)证人刘某3辨认孙贺立的辨认笔录。(3)证人常某辨认赵某2、孙国秋、孙贺立的辨认笔录。(4)被告人孙贺立辨认开设赌场所在地的辨认笔录、被告人孙贺立辨认赵某2、孙国秋、王某的辨认笔录。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孙明星、孙贺立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长利、孙长宝、孙明星在斗殴中使用凶器殴打对方,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周小川为斗殴购买凶器并携带至现场,且向本方人员展露、显示凶器,在斗殴过程中明知己方人员持刀殴打对方的情况下,仍实施拳打脚踢等殴打行为,属于配合己方人员的持械斗殴行为,具有“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应认定其为持械聚众斗殴。被告人孙长海、柴某明知己方人员购买凶器并携带至现场,斗殴过程中在明知己方人员持刀殴打对方的情况下,仍实施拳打脚踢等殴打行为,亦属于配合己方人员的持械斗殴行为,具有“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应认定其为持械聚众斗殴。

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孙贺立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孙长利提出的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周小川提出的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购买工具是为了防身,其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辩解意见,经查,即便如被告人周小川所言,其购买凶器并携带至现场是为了防身,但其将购买的凶器携带至现场,处于随时可取用的状态,且向己方人员展露、显示凶器,其行为仍属于一种凶器的变相使用方式,其行为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其辩解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孙长海提出的其构成寻衅滋事罪,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其并没有持械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柴某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柴某没有持械斗殴情节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被告人柴某明知己方人员购买凶器并携带至现场,斗殴过程中在明知己方人员持刀殴打对方的情况下,仍实施拳脚等殴打行为,亦属于配合己方人员的持械斗殴行为,具有主观上认可“持械斗殴”的共同故意,应认定其为持械聚众斗殴。对此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孙长宝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长宝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孙长海、孙明星、孙贺立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聚众斗殴的己方、对方及在场证人均证实被告人孙长宝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孙明星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孙明星持械聚众斗殴证据不足的辩护、辩解意见,经查,证人王某的证言、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及孙明星本人的供述能够互相印证,聚众斗殴的己方、对方及在场证人均证实被告人孙明星持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故对其辩护、辩解意见,不予采信。对被告人柴某的辩护人、被告人孙明星提出的其有自首情节的辩护、辩解意见,与事实及法律规定不符,不予采信。对被告人孙贺立提出的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的辩解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信。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提出的其行为属于赌博罪的辩解意见,与查明事实不符,不予采信。被告人孙长利、孙明星、孙贺立有犯罪前科,酌情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孙长海在被判处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五年之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孙贺立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被告人孙明星在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决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孙明星能够如实供述聚众斗殴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如实供述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孙长海、孙贺立对指控开设赌场罪当庭自愿认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对公诉机关关于本案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等人组成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集团的指控,经查,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的行为不符合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具体特征,对此项指控,不予支持。对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予以采信。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各被告人决定刑罚。为维护社会秩序,惩治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孙长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周小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孙长海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柴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被告人孙长宝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一个月。被告人孙明星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一个月,与前罪寻衅滋事罪所判处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被告人孙贺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孙长利上诉提出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故意伤害罪,其不是主犯;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构成赌博罪,原判适用法律错误,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周小川上诉提出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构成故意伤害罪,没有持械,其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原判量刑过重。其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外,另提出:聚众斗殴罪中,周小川有自首情节,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成立。原审被告人孙长海上诉提出其不系持械聚众斗殴,原判量刑过重,其在开设赌场罪中作用小,应当从轻处罚。原审被告人柴某上诉提出其未持械聚众斗殴,其有自首情节,请求依法改判。原审被告人孙长宝上诉提出其未持械聚众斗殴,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与其上诉理由一致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孙明星上诉提出其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依法改判。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相同。一审判决认定的证据,提取程序合法,并经庭审质证、认证,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认定原审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孙明星、孙贺立犯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孙贺立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及适用法律均无不当,审判程序合法。关于上诉人孙长利及其辩护人、周小川及其辩护人、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及其辩护人、孙明星所提不构成持械聚众斗殴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综合在案证据能够证实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孙明星、孙贺立聚众相互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其行为构成聚众斗殴罪,非故意伤害罪;原审被告人孙长利、孙长宝、孙明星在斗殴中均使用凶器殴打对方,上述上诉人系共同犯罪,均应认定为持械聚众斗殴。关于上诉人孙长利、周小川及其各自辩护人所提不构成开设赌场罪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原审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在迁西太平寨镇“小军旅馆”开设赌场,出资组织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的事实存在,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关于上诉人孙长利及其辩护人、周小川及其辩护人、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及其辩护人、孙明星所提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原判依据原审被告人孙长利、周小川、孙长海、柴某、孙长宝、孙明星犯罪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依法在法定刑幅度内予以判处,量刑并无不当,关于原审被告人周小川的辩护人所提聚众斗殴罪中,周小川有自首情节,其对行为性质的辩解不影响如实供述成立的辩护意见,上诉人柴某所提其有自首情节的上诉理由,经查,根据侦查机关出具证据材料证实二人均系被抓获归案、不能认定为自首。综上,各上诉人所提上诉理由及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均理据不足,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长军

审判员 程兰芳

审判员 曹留柱 

二0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