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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1202执426号之一

田某、何某与杨启发、杨建平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田某;何某;杨启发;杨建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02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201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何某之母。

被执行人:杨启发,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执行田某、何某与杨建平、杨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湘120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2018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8)湘1202民再1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7)湘120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项。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202执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银 燕

代理

审判员  侯茂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