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1202执42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田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申请执行人:何某,女,2015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
法定代理人:田某,女,1989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系何某之母。
被执行人:杨启发,男,1964年4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
被执行人:杨建平,男,1987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洪江市。本院执行田某、何某与杨建平、杨启发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于2018年8月6日作出(2018)湘1202民监1号民事裁定再审。2018年11月14日,本院作出(2018)湘1202民再1号民事判决,撤销本院(2017)湘1202民初3442号民事判决中的第一、二项。因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已被撤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8)湘1202执426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汤长青
审 判 员 银 燕
代理
审判员 侯茂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代理
书记员 刘杰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