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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4民初54号

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管理人与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破产撤销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平顶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破产撤销权纠纷
当事人
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管理人;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4民初54号

原告: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郏县龙山大道。

负责人:谢中光,清算组组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新,男,管理人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宋伟,男,管理人工作人员。

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平顶山市矿工路与西沿河路。

法定代表人:钱秀霞,理事长。

原告河南爱心大药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爱心大药房)管理人与被告平顶山市新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新华农信社)破产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立案。本院经审查后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新华农信社位于平顶山市××区,另原告爱心大药房已进入破产程序,本案属于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依照上述法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现本院已报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获得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张小青

审判员  王光辉

审判员  李泉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 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三十八条上级人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确有必要将本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下级人民法院对它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可以在开庭前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一)破产程序中有关债务人的诉讼案件;(二)当事人人数众多且不方便诉讼的案件;(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其他类型案件。人民法院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前,应当报请其上级人民法院批准。上级人民法院批准后,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交下级人民法院审理。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