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6民初2667号
原告:张娜,女,1994年9月2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荣县。
被告:成都时尚花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一品天下大街。
法定代表人:袁波。 原告张娜诉被告成都时尚花嫁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因原告张娜未在本院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娜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涂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雪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