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山西省定襄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921民初49号原告徐贵喜,男,1957年6月3日生,定襄县人,现居本县北景花园。身份证号:×××被告王旭平,男,1981年2月17日生,定襄县人,现居本县县团结小区。身份证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贵喜诉被告王旭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贵喜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徐贵喜以双方自行解决纠纷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贵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原告徐贵喜承担。
审判员 梁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芦丽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