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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521执保232号

杨维庆、合肥市旺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安徽省当涂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维庆;合肥市旺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521执保232号

申请人:杨维庆,男,1963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当涂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志娟,当涂县太白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

申请人:合肥市旺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司集镇坊集居委会邹兴村。

法定代表人:杨培红。

申请人杨维庆与被申请人合肥市旺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杨维庆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旺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杨维庆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财产保全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合肥市旺宇金属制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65000元或者查封、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案件申请费1345元,由杨维庆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焦家珍

审判员  赵作功

审判员  周仕金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周 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