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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赣0481执1305号

朱子强、余香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江西省瑞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朱子强;余香银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瑞昌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481执1305号

申请执行人:朱子强,男,1970年4月10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教师,住瑞昌市。

被执行人:余香银,男,1961年7月14日出生,汉族,瑞昌市人,农民,住瑞昌市。 申请执行人朱子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瑞昌市人民法院(2018)赣0481民初1729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9日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余香银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及到瑞昌市房产管理局进行房产调查,没有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向被执行人村委会了解,被执行人现在外地务工。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案申请执行人朱子强申请执行欠款59199元。已执行0元,未执行59199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荣亮

审判员  喻世冲

审判员  龚 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小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