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渝0101刑初121号 公诉机关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余猎均,男,1967年11月24日出生于重庆市万州区,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重庆市万州区,户籍地重庆市万州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以渝万州检刑诉﹝2019﹞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余猎均犯危险驾驶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1月21日20时许,被告人余猎均饮酒后驾驶未年检的二轮摩托车从万州区电报路帝景湾向三峡影都方向行驶,行经车流量大的复兴路时,遇民警设卡检查,当场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00mg/l00ml。遂被带至医院提取静脉血样备检。经鉴定,余猎均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24mg/l00ml。被告人余猎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事实经过。被告人余猎均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建议对其判处一个月拘役,并处罚金三千元。 被告人余猎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余猎均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余猎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的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谭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金垚
书记员冉籍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