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赣0824执754号
申请执行人:郑剑平,男,1965年5月27日出生,汉族,新干县人,住新干县,
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江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新干县金川镇金川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4746090241P。
法定代表人:徐桂华,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郑剑平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干县人民法院(2018)赣0824民初1186号判决书于2018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执行,并于2018年9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江西省新干县江某建材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责令报告财产令,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方式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2018年9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同日,本院依法执行到位金额42.56048万元,因被执行人另有一起执行案件在本院已受理,因此,本案申请执行人参与分配,分配获得金额为18.704396万元。2018年9月25日和10月8日,本院依法分别对被执行人名下的土地和房屋进行了查封,但根据本院执行人员了解,被执行人名下土地和房产已纳入新干县政府征收范围。2019年1月7日,新干县国土资源局、新干县工业园区管委会和新干县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与江某公司和江某水泥厂签订了一份《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对被执行人土地和房产进行了征收。因本院受理的涉及被执行人案件众多,执行标的巨大,被执行人已同意破产,故本案待被执行人破产清算之后参与分配。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175.83855万元,截至2019年3月4日已执行18.704396万元,未执行157.134154万元。经穷尽调查措施,因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3月4日以电话形式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黄建林
审判员 周军军
审判员 张斯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杨小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