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10民终36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丛超,男,1988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杜金良,男,1959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 上诉人丛超因与被上诉人杜金良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2018)黑1002民初16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丛超未缴纳上诉费用,原审黑龙江省牡丹江市东安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1月29日向上诉人丛超送达了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上诉人丛超收到法院催缴案件受理费的通知后在规定期限内仍不予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丛超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郑春梅
审判员 杨弘智
审判员 张继凯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张志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