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鲁0781行审18号 申请执行人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李广翔,大队长。 被执行人潍坊凯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潍城区长松南路**。
法定代表人:赵华兴,董事长。 申请人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向我院申请执行潍坊凯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 申请人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以潍坊凯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一般)的行为,违反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第3项之规定,依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57条第3项及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执行标准之规定,作出了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鲁青交(04)罚[2016]0507J1161009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处罚决定的内容是:罚款30000.00元。 本院经书面审查认定,申请人作出的鲁青交(04)罚[2016]0507J1161009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于2016年10月10日依法送达给了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时间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仅履行了缴纳第一期罚款20000.00元的义务。
本院认为,申请人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的鲁青交(04)罚[2016]0507J1161009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行政执法主体、执法权限、事实证据和法律依据方面合法。被执行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处罚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五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青州市交通运输监察大队鲁青交(04)罚[2016]0507J11610090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予以执行; 二、被执行人潍坊凯翔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在收到本裁定书十日内交纳第二期罚款10000.0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用,逾期本院强制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建华
人民陪审员 张同杰
人民陪审员 郭庆滨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张国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