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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202执601号

徐君、韦红杰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湖北省咸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徐君;韦红杰;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徐君,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执行人:韦红杰,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泉塘开发区。本院(2018)鄂1202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4377.28元(含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宏敢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如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