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02执601号
申请执行人:徐君,女,汉族,1982年10月3日出生,住咸宁市咸安区,
申请执行人:韦红杰,男,汉族,1982年9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
被执行人: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咸宁市温泉泉塘开发区。本院(2018)鄂1202民初21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咸宁佳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及在其他单位的收入54377.28元(含案件受理费415元、执行费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张宏敢
审判员 彭亚华
审判员 李启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陈如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