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660号
原告:叶成果,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武丽霞长子媳妇。
原告:孙亮,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武丽霞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果,身份信息同上,与叶成果系夫妻关系。
原告:孙明扬,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武丽霞次子。
原告:赵晓翠,女,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武丽霞次子媳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扬,身份信息同上,与赵晓翠系夫妻关系。
被告:田春耕,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田照林,男,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广深路东。
诉讼代表人: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峰,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武丽霞,女,汉族,1948年8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孙亮、叶成果、孙明扬、赵晓翠与被告田照林、田春耕、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丽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孙亮、叶成果、孙明扬、赵晓翠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孙亮、叶成果、孙明扬、赵晓翠申请撤回对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亮、叶成果、孙明扬、赵晓翠撤回对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依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殷春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