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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03民初660号

叶成果、孙亮等与田春耕等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4-22
所属地区
河南省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叶成果;孙亮;孙明扬;赵晓翠;田春耕;田照林;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武丽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03民初660号

原告:叶成果,女,汉族,1977年12月2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武丽霞长子媳妇。

原告:孙亮,男,汉族,1974年12月2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武丽霞长子。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成果,身份信息同上,与叶成果系夫妻关系。

原告:孙明扬,男,汉族,1979年8月1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武丽霞次子。

原告:赵晓翠,女,汉族,1983年9月30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系武丽霞次子媳妇。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明扬,身份信息同上,与赵晓翠系夫妻关系。

被告:田春耕,男,汉族,1979年2月23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田照林,男,汉族,1948年10月15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被告: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新安县洛新工业园区广深路东。

诉讼代表人: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凤,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峰,河南达兴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第三人:武丽霞,女,汉族,1948年8月12日出生,住洛阳市涧西区。

原告孙亮、叶成果、孙明扬、赵晓翠与被告田照林、田春耕、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第三人武丽霞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10日立案。

原告孙亮、叶成果、孙明扬、赵晓翠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孙亮、叶成果、孙明扬、赵晓翠申请撤回对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意思表示真实,属于当事人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亦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孙亮、叶成果、孙明扬、赵晓翠撤回对洛阳九创重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长  赵国欣

审判员  沈可可

审判员  李依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殷春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