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辽0304民初347号
原告:魏勃,男,1988年3月8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立山区。
被告:傅喜在,男,1985年10月11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岫岩满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魏勃与被告傅喜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现原告要求撤诉,并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魏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缴25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勃承担。
审判员 张蓝文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 颂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