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湘0104民初856号之一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高新开发区林语路**。法定代表人张建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仕梁,系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邱颖,系湖南江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屯市锡伯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北屯市一八三团军垦路**/div>法定代表人石顺鹏。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屯市锡伯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对被告北屯市锡伯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北屯市锡伯渡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6892元,减半收取3446元,由原告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承担。
审 判 长 尹南桥
人民陪审员 张利纯
人民陪审员 黄兵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王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