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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8民初2049号

杨茜、班峰等与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川塔分公司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杨茜;班峰;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川塔分公司;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2049号

原告:杨茜,女,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班峰,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兵,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川塔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孙雷。

被告: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苗

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v>

法定代表人:陈旸。 原告杨茜、班峰与被告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川塔分公司、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杨茜、班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茜、班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凌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