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8民初2049号
原告:杨茜,女,汉族,1983年7月22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
原告:班峰,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志兵,四川毫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川塔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
负责人:孙雷。
被告: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日月大道一段**********。
法定代表人:苗
被告: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猛追湾街**v>
法定代表人:陈旸。 原告杨茜、班峰与被告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川塔分公司、四川江丰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四川省川塔恒远实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2日立案。原告杨茜、班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杨茜、班峰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吕凌飞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