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藏01刑更96号罪犯洛松次培,男,1987年1月1日出生,藏族,甘孜藏族自治州理塘县人,现在西藏曲水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27日作出(2006)拉刑一初字第16号刑事判决,认定该犯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人民币。2006年4月25日交付执行。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5月14日作出(2008)藏刑二执字第3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洛松次培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8年5月14日起至2028年5月1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十年。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30日作出(2009)拉刑执字第832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洛松次培减刑一年五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12月13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2月22日作出(2011)藏监执字第103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洛松次培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6年5月13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21日作出(2013)拉监执字第498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洛松次培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5年3月13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9月5日作出(2014)拉监执字第687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洛松次培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4年2月13止),剥夺政治权利十年不变。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2016)藏01刑更365号刑事裁定,准予对罪犯洛松次培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3年2月13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七年。执行机关西藏曲水监狱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深刻认识到自己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时刻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严格要求自己,遵守法律法规和各项监规队纪;积极参加各项学习教育活动,态度端正;积极参加生产劳动,保质保量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七个月。为证明上述事实,执行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罪犯被判处刑罚的生效判决书、执行通知书、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罪犯奖励审批表、评审鉴定表、减刑审核表、计分考核记载表、体检表、罚金说明等证据材料。
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项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学习,认真完成学习任务;积极参加劳动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
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认罪悔罪,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努力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执行机关对其提出减刑建议,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减刑幅度适当,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六条、第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洛松次培准予减刑七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7月13止),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高 小 红
审判员 德吉梅朵
审判员 扎西多吉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达娃卓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