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828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宋某,男,汉族,1985年3月12日出生。
被执行人:冯某,男,汉族,1987年10月25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某与被执行人冯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8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冯某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归还申请人宋某借款本金30000元及利息10000元,案件受理费275元,并承担执行费504元。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19年3月4日达成和解:被执行人冯某于2019年3月开始,第一个月归还申请人宋某2275元,以后每月15日前归还2000元,到款还请之日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夏县人民法院(2018)晋0828民初129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银生
审判员 张红梅
审判员 张 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马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