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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726执1781号

陈付彩与席正松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河南省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陈付彩;席正松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1726执1781号 申请执行人陈付彩,女,194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被申请执行人席正松,男,196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1726民初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于2018年12月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拒收并至今未按期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席正松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经法院执行网络查询系统和现场实地查明,被执行人席正松名下没有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房产、土地、车辆、证券或股权等财产信息和线索,不具备可供执行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2018)豫1726执1781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申请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马 勇

审判员 邱永建

审判员 李 森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王敬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