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鲁1724民初283号
原告:杨恩协,男,196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巨野县。
被告:杨恩照,男,195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被告:杨文明,男,39岁,汉族,居民,住巨野县。 原告杨恩协与被告杨恩照、杨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在诉讼期间原告杨恩协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恩协在本案诉讼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恩协撤诉。 案件受理费2261元,减半收取1130.5元,由原告杨恩协负担。
审判员 李 磊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刘可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