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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582民初1704号

1704屈军与曹冰球、余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江苏省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屈军;曹冰球;余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704号

原告:屈军,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

被告:曹冰球,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余翠霞,女,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屈军与被告曹冰球、余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屈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军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卜雪

书记员陆晓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