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582民初1704号
原告:屈军,男,1975年5月4日生,汉族,住安徽省阜阳市颖**。
被告:曹冰球,男,1988年7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被告:余翠霞,女,1987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东至县。
原告屈军与被告曹冰球、余翠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立案。原告屈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屈军撤回起诉处理。(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卞干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卜雪
书记员陆晓雷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