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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1803执181号

唐中彬与程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四川省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唐中彬;程志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雅安市名山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1803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唐中彬,男,生于1971年9月23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被执行人:程志莲,女,生于1974年4月12日,汉族,住雅安市名山区。 本院在执行唐中彬与程志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双方达成还款协议为由,于2019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程志莲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2019)川1803执18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宝东

审判员  郑 飞

审判员  潘 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黄 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