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6民初171号
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龙,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双怀,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双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