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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126民初171号

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双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河北省灵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宋双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126民初171号

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刘秀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江龙,该公司项目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艳敏,河北汪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宋双怀,男,1970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灵寿县。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宋双怀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2日立案。

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河北众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吕书香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崔娅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