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19)鲁0785民初1036号
原告:卜令飞,男,1984年1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被告:王瑞旭,男,1969年8月30日生,汉族,居民,住高密市。 原告卜令飞与被告王瑞旭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开庭前进行了调解。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欠原告的化肥款9000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16年10月6日欠原告化肥款9000元并写欠款条一份。后原告多次追要,被告至今未还。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瑞旭欠原告卜令飞化肥款9000元,已偿还2600元,尚欠6400元,自2019年3月起至10月止,被告卜令飞于每月10日前偿还原告王瑞旭800元,直至还清; 二、如被告有一笔还款不按上述第一项约定的时间履行,则承担违约金2000元,原告可就全部欠款及违约金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被告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纪武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邓娇
书记员 韩雪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