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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321民初1082号

华厚勇与项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4-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华厚勇;项春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1082号

原告:华厚勇,男,1951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春福,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华厚勇诉被告项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立案。原告华厚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厚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华 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