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321民初1082号
原告:华厚勇,男,1951年08月0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永,安徽梨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项春福,男,1987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林口县。
原告华厚勇诉被告项春福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02月20日立案。原告华厚勇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华厚勇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海波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华 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