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苏0213执3368号

黄奇慰与马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奇慰;马恩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0213执3368号申请执行人黄奇慰,女,1962年6月19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梁溪区。被执行人马恩军,男,1983年11月8日生,回族,住无锡市梁溪区。申请执行人黄奇慰与被执行人马恩军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213民初102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需承担的义务有:

一、马恩军搬出无锡市梁溪区广瑞三村12—1号房屋,将该房屋返还于黄奇慰。本项义务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

二、马恩军支付黄奇慰自2017年7月1日起至实际搬出房屋期间的房屋使用费,使用费标准以年租金38000元计算。此款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履行完毕。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元,由马恩军负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9月3日立案受理。经本院执行,现被执行人马恩军已自行搬出无锡市梁溪区广瑞三村12—1号房屋,本院现已将该房屋返还于黄奇慰。执行过程中,经向无锡市各银行、无锡市房屋管理局产权监理处、无锡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等部门调查,结果如下:1、银行存款情况。经向各银行查询,反馈马恩军名下银行账户无足额可供执行的金额。2、房产情况。马恩军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3、车辆情况。马恩军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马恩军名下已无财产可供执行。执行中,本院已对马恩军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措施。申请执行人黄奇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并要求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苏0213民初102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的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查封、冻结期限届满,需继续查封、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前十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继续查封、冻结,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的义务,并每年向本院报告财产,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并书面递交执行异议书及副本一式三份。

审 判 长  蒋慕锡

审 判 员  朱维青

代理

审判员  朱珏轶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 记 员  韩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