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229民初321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城口县葛城镇南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9709472312Y。
负责人:周亚西,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苓(该支行员工),女,197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王智平,男,1987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被告:汪贤霜,女,1989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城口县。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与被告王智平、汪贤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0日立案。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口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雷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张露
书记员杨虹霓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