喜德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3432执29号
申请人:喜德县德强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喜德县。
法定代表人:唐小强,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住所地:喜德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喜德县人民法院2017年10月20日生效的(2017)川3432民初605号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喜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有电费收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1条第2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执行人喜德县铁口电站有限公司在国网四川喜德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的电费收益151644元予以冻结。 二、冻结期限为2年。 申请延长冻结期限的,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30日内提出续行冻结的申请。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胡 佳 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黑惹尔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