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02民初654号
原告:绍兴市利生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阳明北路**嵊山路以**房-2。
法定代表人:李利生。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国兴,浙江震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金时达包装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绍兴市袍江工业区洋江路div>
法定代表人:赵金虎。 原告绍兴市利生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金时达包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原告于2019年3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利生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64元,由原告绍兴市利生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裘彬彬
二〇一九年三月一日
法官助理娄国琴
书记员 傅鹏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