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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青02行初94号

海东市乐都区伟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19-04-18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一审
案由
行政撤销
当事人
海东市乐都区伟望养殖专业合作社;海东市人民政府;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2017修正)》:第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青02行初94号 原告海东市乐都区伟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赵元忠,系该合作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明,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兴宏,系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平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林虎,系该市市长。 委托代理人马咏梅,系海东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许正金,系青海知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政府,住所地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 法定代表人曾水清,系该区区长。 委托代理人马启兰,系青海智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泽生,系乐都区农牧局干部。 本院在审理原告乐都区伟望养殖专业合作社与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乐都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并赔偿一案中,原告乐都区伟望养殖专业合作社于2019年3月4日向我院递交书面申请,以经董事会研究决定撤诉为由,申请撤回对被告海东市人民政府和被告乐都区人民政府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乐都区伟望养殖专业合作社的撤诉申请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乐都区伟望养殖专业合作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乐都区伟望养殖专业合作社负担。

审判长  薛红玲

审判员  王海林

审判员  李延萍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薛渊                                                        

书记员   刘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