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渝0103民初2086号
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住所重庆市江津区珞璜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6747451870G。
法定代表人:叶金理,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娜,重庆祥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重庆市渝中区棉花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046804。
法定代表人:卢明。
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渝海控股(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223元,由原告重庆以勒电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利利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曾德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