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辽06民初123号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西南河路**。
法定代表人:张书亮,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影,辽宁斐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广智,男,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大海超市。。住所地辽宁省凤城市凤凰城管理区翰墨大街富华家具城院内 经营者:康青松,业主。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大海超市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2日立案。
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28日以已与被告凤城市凤凰城经济管理区大海超市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烟台三环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马晓明
审判员 曹振宇
审判员 张晓丽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 于东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