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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甘0802民初451号

马某与崔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04
公开日期
2021-09-02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马某;崔某;潘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甘0802民初451号

原告:马某。

被告:崔某。

被告:潘某。

原告马某诉被告崔某、潘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被告崔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潘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马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二被告连带向原告清偿欠款18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8年,原告和被告崔某合伙做室内装修生意,原告给付被告崔某23000元用于定制成品衣柜。2018年11月19日,原告和被告崔某经结算,被告崔某下欠原告借款18000元,并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该借款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被告潘某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未返还,故引起诉讼。被告崔某答辩陈:欠马某的钱属实,在年前的时候崔某与原告清算下欠18000元,并给原告打了欠条,被告潘某提供了担保,此后被告崔某购买一台价值3200元的电脑用于抵债,被告崔某出资2200元,原告出资1000元,相当于崔某已经给原告还了2200元,现下剩15800元没有给原告还。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欠条原件1份。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真实,与本案待证事实具有关联性,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8年,原告和被告崔某合伙做室内装修生意,原告给付被告崔某23000元用于定制成品衣柜,被告崔某将该笔款项用于日常开销。2018年11月19日,原告和被告崔某经结算,被告崔某下欠原告借款18000元,并与当日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该借款2018年12月31日前归还。被告潘某以担保人身份在该借条上签字。借款到期后,被告崔某用电脑一台抵顶借款2200元,原告认同。现下欠原告借款15800元。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崔某收取了原告马某的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双方的借贷关系成立,且合法有效,被告崔某应按照约定返还原告借款;被告潘某作为该笔借款的保证担保人,应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起诉的事实成立、与法有据,对其诉讼请求本院部分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限被告崔某于判决生效后5日内返还原告马某借款15800元;

二、被告潘某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元,减半收取125元,由被告崔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杨瑞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刘婷婷

书 记 员 陶圆圆 微信公众号“”